金融诈骗和合同诈骗都是从传统诈骗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其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特殊类型诈骗犯罪存在一个特定的犯罪媒介或者平台(如票据诈骗犯罪以票据为媒介,贷款诈骗犯罪以信贷为平台),但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不管相关条文是否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成立犯罪的必备主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指出,金融诈骗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该类金融诈骗和合同诈骗案件中,除了审查行为人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外,还必须认真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