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主要是指体现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主流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内,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是进行市场交易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是所有利用上述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具体的案件中,应考虑利用合同诈骗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如果行为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不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则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除包括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债权合同外,也应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物权合同,以及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以及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范围。利用行政合同、人身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传统诈骗犯罪或其他罪名。
2、从形式来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一般指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口头合同一般限于生产、销售领域,且必须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对于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一般可不以合同诈骗定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