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即主观目的,应当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对于逃离事故现场的,还要判断其逃离的目的和肇事后的态度,不能一概认定其逃逸。如肇事者出于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的报复殴打而逃离现场的,事后能够尽快(最短时间内)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处理的,就不能认定为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应当仅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对于肇事者没有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这种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跑,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肇事者"因逃逸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