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挂靠单位和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根据挂靠单位和车辆所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且这种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评判。挂靠单位许可车辆挂靠在其名下,不管是否收取挂靠费,都对挂靠车辆负有监管义务和监管责任,因此,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名义上的车主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等手续,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车辆一经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出卖方对交付后买受方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