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将自己所掌握的有关他人犯罪信息告诉在押被告人,再由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对于这种检举揭发,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构成立功。因为这种情况的检举揭发内容,不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处理或报告已经掌握的犯罪信息,不得向外泄露,这是其法定职责。将已经掌握的他人犯罪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就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被告人由此获取的他人信息,不能构成立功。这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交待其以前利用取务上的便利掌握他人的犯罪信息,不得作为立功处理的道理是一致的。(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