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实践中,往往与故意伤害罪(轻伤)较难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界定,主要从两方面去区分: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二是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寻求精神剌激,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等。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其动机有的出于报复,有的出于一时激愤等。在实践中,无故殴打他人的并不多见,对这种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并无争议。一些由琐事引发或发生口角后就动辄出手打人,或者讲江湖义气,帮助打人的情况就比较复杂。这类情况中,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是蛮横无理,以强欺弱,出于奈何不了他的心态的,可定寻衅滋事。如果是由于民间纠纷引发或者确实事出有因,并不是无事生非,则不应定寻衅滋事,构成轻伤的,则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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