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重视,积极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下,司法机关也在许多领域进行了工作思路的调整,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探索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和谐司法”的一个具体举措。司法机关要从解决民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二、争取社会力量,以缓解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和现实需要。由于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这些困难群众特殊的制度保护,致使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造成这些被害人家庭生活困惑,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各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认真听取刑事被害人的意见,了解实际情况,为解决刑事被害人合理诉求提供服务条件。一方面争取党委政法委的支持,由政法委统一协调;另一方面争取被害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为刑事被害人解决实际困难。如,刑事被害人王某被杀害案件,由于本案主犯判处执行死刑后,其判决的赔偿金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从犯在逃抓获后又因证据不足,未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家的赔偿无法执行到位,致王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了“白条”,加之王某父母年岁过高,家庭十分困难。在政法委的支持和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自2008年以来,该街道办事处为王父解决困难补助12000余元。王父非常满意,满意回家。
三、部门沟通,形成合力,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保证被害人合理诉求的实现。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不但依法考虑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情节,同时也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尽力减少被害人对立情绪,同时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得到落实。
四、给刑事被害人精神救助,控制其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被害人不单面临一个物质上的救助问题,还有心理上的康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赢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有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方的矛盾和仇恨,也有利于被害人融入社区和被告人回归社区。我们在工作中针对被害人诉求,认真审查案件、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方面情况,帮助被害人解开上访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