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不能用“鸡同鸭讲”的方式回应副教授换妻案开审
若问最近一段时间什么新闻最热,大概非“南京副教授换妻开审”莫属!近日,作为一名80后的律师,看到红网上省内一律所的80后律师在“南京副教授换妻”案开审之际,针对此案,发表了对李银河观点及对聚众淫乱罪的看法,由于文章以80后律师为名,向名家挑战,考虑到搜狐媒体转载的知名度,舒个人观点,为争鸣。
律师对热点涉法案件予以关注,似乎无可厚非,即可向公众普法又可增加自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对于诸如“南京副教授换妻案”开审等个别事件的关注应特别注意到公开资料的片面性,不可随性发表意见,应坚守律师谨慎、专业的态度,否则极有可能使自己受到误解甚至会给职业群体带来损害,那就得不偿失了。而这位80后律师显然犯了这一错误,受到“围剿”。
一、学者可以超越法律而不必依法而行
李银河是学者,不是律师,她并不需要依照现行的法律来发表观点,她对现有制度及社会热点事件的看法并不改变现行法律的有效性,但对于公众的思想和立法机构的立法理念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她呼吁修改刑法,取消聚众淫乱罪,发表对换偶事件的无罪看法,都无可厚非,属学术观点,各位看官是否同意并不影响法律的实施,但有可能影响后续的立法活动。而作为律师,依据法律分析换偶事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聚众淫乱罪本身进行阐释,与李银河的观点其实并不冲突。
可能正是现行法律的规定与李银河的学术观点相冲突,其才会大声呼吁。80后律师的观点以期从现行法律的角度对此回应,明显“层级”不够,实务分析与学术论点明显不同。既然认为李银河“观点前卫,作风果敢”何以得出其没有社会责任感的结论呢?相反,据实说话,敢于说话正是学者的基本态度,应予赞赏。
二、三人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秘密所实施的性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据公开的媒体报道,换偶事件中的辩护律师可能采取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那么可能本案有特殊情况,从李银河博客中得知,对于自愿、隐私、成人的性活动是否扰乱公共秩序,是否有可能超出了聚众淫乱罪的罪界,她是有看法的。80后律师是否针对此作出了回应?是否需要对此作出解释?相信如果对此作出了公众或许会有自己的思量。当然,李银河的博客是4月3日发表的,离此文时间不长,有可能没有看到。
三、我们该如何回应?
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群体,应该与公众在法律事件上进行交流,宣传法律。个人认为,多谈点问题,少谈点主义,尤其是年轻律师。在针对热点事件的法律分析中应就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等具体法律问题发表看法,让公众通过这一事件认识到什么情况下会触犯这一罪名、如果触犯了该罪法律会如何处理,该怎么做才能避免发生类似的事件。通过具体问题的分析使公众的法律知识得到丰富,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得以发挥,自身的法律知识也得以让公众知晓。律师不宜发表对权利、自由等抽象问题的看法,特别是在大众媒体前。一来律师作为法律的执行者难以承担这一重任,二来极易使自己被误解、民众被误导,被封以“封建卫士”与此有关。当然,如果是学者型律师,可以尝试用专篇的方式来说明。
写完后被指为只说别人,自己不说,在若干交涉后,形成访谈!
问:对马某事件的罪否有什么看法?
我同意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对于三个人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活着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
问:你这么说等于没说?
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属于聚众淫乱罪
问:怎么理解?
答:好像不怎么好理解,聚众、集体好理解,淫乱就不这么好理解了,是否扰乱公共秩序理解起来似乎也有弹性或者争议。
问:刑法打击聚众淫乱行为是否是对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侵害?
肯定不是,这是常识。
问:换偶是否是道德行为?
我看让法理学者出一本书我们再慢慢看比较好。
问:是否赞同废除“聚众淫乱罪”?
我尊重李银河的学术观点,但无法认同其学术观点中的法律技术。基于对此类活动带来的潜在疾病(如艾滋)和犯罪活动(如集体买春)和对社会公众性观念的挑战,不赞同废除“聚众淫乱罪”,但赞同该罪轻刑化处理和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该罪的内涵和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