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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科学性之论证分析
2010-6-1 8: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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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规则,是指创制刑事法律规范时要贯穿科学思想,运用科学技术方法,使刑事法律规范内容全面、系统、明确、协调,富于理性的准则。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载量权作为一般法学概念,通常是指行为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做出合理选择的权力。所以,裁量权意味着裁量者的主观意志,现代文明社会往往通过制度设计来规范裁量范围、方法、程序,以求既能使裁量者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又能控制裁量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要求,简单的说,就是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科学性原则,体现出全面、系统、明确富于理性的特点。下面,笔者将从适用对象,附带条件,适用程序,法律效果以及救济程序等五个方面谈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1、适用对象。在已经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检察院,大多将适用对象限制在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范围,认为这两类对象更具可塑性,通过教育、挽救实现改造的可能性更大。这种考虑的出发点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新举措,它的适用对象不应刻意地在身份上做特殊限制,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可采用一般概括规定加排除限制来确定适用对象。即把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并概括性地规定适用情形,及必须排除适用的情况。以便于把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具体案件的多样化相衔接。所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条件可以考虑如下: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并有下列情形之一:(1)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2)有自首或者立功的;(3)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4)不满18周岁且初次犯罪的。但犯罪嫌疑人曾因故意犯罪被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得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是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属司法非犯罪化,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后,在法律上属于无罪,其再次实施加害行为在法律上还是只能被认定为首次犯罪,这样循环的结果是一个人实施了多次犯罪行为(立法上),而在司法认定上却均为初犯,导致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而这种不相符却极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作为犯罪后逃避惩罚的手段。同时对于严重犯罪案件如杀人、强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凶恶犯罪以及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惯犯,检察机关不得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附带条件。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可以要求其遵守以下义务:(1)立悔过书;(2)向被害人道歉;(3)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给与被害人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务或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5)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等矫正措施;(6)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扰被害人、证人。其中第(1)(2)项应当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七日内履行完毕;第(3)(4)(5)项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完成。为了避免不公平的差别追诉,检察机关不得把经济上支付一定的款额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的必要条件,如犯罪嫌疑人没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款额,但是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要求其参加更长时间的公益劳动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适用程序。检察办案人员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在刑事和解协商过程中有积极悔罪表现,并经被害人同意的基础上,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包括需要考察帮教的时间等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并经检察长审查同意后再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4、法律后果。对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已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由考察帮教人员对其进行具体的监督帮教,并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全程跟踪考察,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情况。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应立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恢复审查起诉,并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1)违反考察期间的考察要求,情节严重的;(2)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犯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3)又犯新罪,在考察期间重新犯罪。对于(2)、(3)项,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对漏罪或新罪一并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履行的义务,不得请求返回或赔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未被撤销的,作出正式不起诉决定,除非发现新的重大事实或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5、救济程序。美国学者纽曼指出:“哪里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哪里便无法律制度可言。”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一,应当建立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和救济途径,以滥用防止附条件不起诉,笔者认为应包括:(1)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制约,下级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在决定作出之后,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进行检查监督,如果发现下级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的暂缓起诉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2)公安机关的申请复议、复核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存在错误,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议如果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3)被害人一方的救济权。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该通知被害人到场质证,并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申请起诉,如果法院同意被害人的申请,检察机关必须正式提起公诉;(4)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权。凡是要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轻罪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并允许其获得律师的帮助。如果嫌疑人不接受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嫌疑人坚持要求起诉至法院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诉,不再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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