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不服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汪金兰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依法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5月12日依法向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该委员会鉴定其为十级伤残。诊断意见为左足压伤致第二踶骨折,现在骨折已愈合。故根据鉴定标准I14评定为十级。
申请人认为该伤情与事实不符,汪金兰并没有骨折事实的存在,在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时,汪金兰只是提供了治疗的病历,并没有提供鉴定为骨折的最基本的证据X光片。同时,汪金兰提供的病历存在多处添加和涂改的地方。申请人一再要求汪金兰提供X光片,但是,其均予以拒绝。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杭州市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委员会作出的十级伤残的结论与事实不符,望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二O一O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