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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对检察监所工作的影响
2010-7-14 1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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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律师法》已于200861日正式实施,如何应对新律师法给刑事诉讼工作,特别是对监所检察工作和看守所工作带来的挑战,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律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律师法》修订的重点是:此次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修改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与刑诉法有关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表现在赋予或更充分地赋予律师四方面的权利:(1)会见权。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律师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调查取证权。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3)阅卷权。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4)法庭上言论豁免权。刑诉法并无关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原律师法也仅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二、新律师法对看守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至少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由于律师具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职业属性,个别律师可能利用“不被监听”的会见之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违禁物品、信件,或指使其翻供,帮助其开脱罪责,导致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增加,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二是在押人员利用会见之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故可能频率增大,使监管场所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防范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串供,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是派驻检察室和看守所两个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的相关应对措施
针对律师会见权被滥用的可能,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白泉民厅长强调要在三个方面加强对律师会见活动的监督:一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监督看守所把好律师会见关;二是监督看守所加强对律师会见室的现场管理,防止律师为在押人员传递违规物品、信息等;三是要监督看守所加强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防范,防止在押人员逃跑、行凶、自杀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因此,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双方达成了以下共识:
(一)深入学习、转变观念、树立信心。通过座谈交流和对新法的深入学习,明确了高检院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的“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积极应对,不折不扣地实施新律师法”的精神。一是做到及时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律师法的修改是社会发展、民主法治进步的必然趋势,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从形式上的控辩式模式走上了双方力量地位趋于平等的实质意义上的控辩式模式的轨道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二是做到积极应对、树立信心。将律师法的修改视为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次全新的挑战和提高整体素质的机会,要求办案人员苦练内功,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同时也要为律师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树立起“遇强则强,遇弱也强”的信心。
(二)针对看守所加强对律师会见活动的监督管理,与看守所制定联合措施,进行有力的监督。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未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不准会见。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涉及国家秘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检察机关可以事先告知看守所,让其把好律师会见关,当有律师要求会见时,让看守所告知律师,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经检察机关批准,未经检察机关批准的不准会见。
2.手续不合法的不准会见。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必须持有三证才能会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缺一证都不能准予会见。
3.会见前向律师讲明看守所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现律师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违规物品、信件、钱财、串供信息或者借手机给当事人使用,对在押人员会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的,立即停止会见。
4.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发生事故。要合理利用监控设施维护监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逃跑、行凶、自杀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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