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张学风,男,汉族,1958年3月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身份证号码:
女方:汪兰英,女,汉族,1962年年3月8日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1992年__月__日在江干区笕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12月8日生育一儿子,名张海军。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张海军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负责承担一半,男方应于每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 儿子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无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某房地产所有权归儿子张海军所有,房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3)女方持有的在杭州太阳纸业有限公司80%的股份归女方所有,其相对应所负的债务由女方自行承担。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杭州市江干区 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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