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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抗诉事由或申诉查方式的有关规定
2010-8-1 10: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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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检院办案规则(草稿)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固然完备,但影响效率,加重负担,也没有理由强调一律如此。建议改为“可以听取”。

2、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复查立案后)审查再审事由有三种方式:迳行裁定,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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