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半年前,我因忍受不了丈夫的家庭暴力,与丈夫协议离了婚。那时候,只盼着早点脱离苦海,根本不敢提赔偿的事儿。如今半年过去了,我回想起那么多年所遭受的家庭暴力,越来越觉得心有不甘,认为前夫应该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我手头掌握有前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因为好几次都惊动了“110”,当时有笔录记录在卷。但我不知道离婚半年了,我还可以向前夫追讨精神损害赔偿吗?
杨朝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精神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可以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提出,不过,也不是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起,离婚之后,法律还赋予了无过错方在一定时间段内“秋后算账”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你离婚的协议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意味着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办理离婚手续也才半年,现在向前夫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为时不晚,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必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富阳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富阳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