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系司法公正最后屏障
“中国国情决定二审程序应当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说,两审终审制度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就是二审。
卞建林认为,通过法定的程序,二审要检查和发现一审当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查和纠正,起到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作用,得以最终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是捍卫司法权威最后一道防线。
据此,刑事二审的改革走向、制度细则最终以怎样崭新的姿态出现,势必令人瞩目。
“原来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二审存在的问题,应该说是不少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参与二审程序改革研究项目,提供了大量理论研究方面的资料,同时还参与了相关的实证研究、现场研究。
陈光中说,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学者们有这样的观点,认为刑事二审“立法不够完善,有的地方不够科学”。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陈光中认为既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
“刑事二审程序作为法律的救济和纠错的机制,是正确查明案情、准确惩治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重要司法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表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确实遇到了一些问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也表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程序的规定比较宽泛,我们在刑事二审实践当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共同解决。”
人们注意到,法、检两家虽都提及对二审程序的监督,但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不同。
“二审目的是要以上诉或抗诉理由为重点,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进而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正确性进行评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陈胜才与该院公诉二处书记员潘基俊都持这种观点,审判机关的目的在于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但二审是要审理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正确性问题,以便对原审判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善、发回重审的裁判,以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尽管二审检察员的诉讼地位目前存在争议,无论从一、二审程序还是诉讼职能和诉讼结构特点进行考察,还是依据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二审出庭检察人员诉讼职能的有关定位来看,其诉讼职能的表述应当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富阳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杭州刑事律师)
刑事二审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我觉得目前在二审程序的设计里,权力救济的视角强调不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在解释这一观点时说,不管是二审的普通救济还是再审的特别救济,只要是救济程序,我们实际上都贯彻一个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而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是一审程序乃至二审程序都必须关注的问题。
熊秋红认为,根据刑事司法国际性准则,既然二审程序是一个救济程序,在救济程序里如何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就成为二审程序中特别受到关注的问题,比如二审程序是否开庭等等。
“我们忽略了开不开庭是否也要听听被告人方的意见,在这些方面我们关注的不够。”熊秋红类举了在二审程序中质证是否该听被告方的意见,以及如果同意不再进行质证是否要关注到被告方意愿等等问题。
“法律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要发回。事实查清可以改判。”陈光中说,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按照原判决再判一次。据他介绍,曾经有一起死刑案件,判决书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来回折腾了4次。
“人们要问的是,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能改判无罪、或者改判轻刑呢?”陈光中道出其中原委,就是因为要查明事实才能够改变,二审法院不能说我查明事实,要下面查。而下面说我查明了,所以就来回折腾。
针对我国刑事案件两审终审制的现状,高憬宏给出的“诊断”是,既有“一审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好”之弊,又有“二审处于弱化和不完善状态”。他认为,“刑事二审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据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组成刑事二审程序改革项目组着手调研时,曾感到“二审程序问题不少”,比如审限、提讯、量刑、重要事实证据补差、被告人和辩护人权利保障、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和法律文书等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多达十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