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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当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呈多发趋势的原因
2010-1-4 11: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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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呈多发趋势的原因

多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不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积极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精力不松,力度不减,各项工作逐年都有新的进展。但是,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来看,大要案总数居高不下,涉案金额逐年攀升,窝案串案愈发普遍,贪污贿赂案件总体上仍呈多发高发趋势,腐败现象并未得到根本遏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十分复杂,根据对我省近年来相关案件的分析,可以从主观因素、机制因素和惩罚因素等方面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主观因素

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关键因素,主观因素在腐败案件中的作用不可不察。

1.趋利心态。趋利性是人主观心态的本质属性之一,随着一个人能力的提高、权力的扩大,这种趋利的欲望也逐渐膨胀。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欲望受到习惯、道德、良心、法律的约束,每当人们试图去放纵自己的欲望的时候,习惯、道德、良心、法律便成为阻止内心的欲念膨胀的障碍。但是,当欲望膨胀到一定程度时,它就会冲破一道道关隘。而权力便是欲望的催化剂,权力越大对人的这种趋利欲望的刺激就越大,越容易冲破各种约束。从这几年查获的案件来看,许多犯罪人受过良好的教育,在常态下,伦理道德、日常规范对其有良好的约束作用,一旦其身居高位,权力便放大了人们内心的欲望,再加上放松对自己世界观的强化和改造,内心的趋利本性便很容易冲破法律的约束,走向犯罪道路。原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向雷受贿案中,李向雷向办案人员忏悔道:“由于自己追求生活安逸和享受,不重视学习,在金钱面前抵制不住诱惑,终于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心理失衡。心理的失衡是犯罪产生的内在动力之一,心理一旦失衡,会产生内在的畸型需求,在这种需求的支配下,会产生犯罪的意念、动机,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有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出身比较清贫,在读书、工作的各个阶段都经历过许多磨难。在刚参加工作时,懂得生活的艰辛,对工作尽职尽责,表现出色,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而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信任,并被委以重任。但是,随着位置的变化,社会交往面的不断扩大,他们发现与一些外商、企业高管相比,他们的薪金甚微。因此,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变化,认为自己为国家、集体付出了许多,但收入差距巨大,产生相对被剥削感,并由此引发不平衡、不安定的思想情绪。这一社会心理在一定的条件下激化、扭曲成为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诱因。在原深圳市罗湖区副区长戴飞欧受贿案中,他就道出了自己这样的心理:“他们的生活方式远远高于你很多,那么心理确确实实产生一种不平衡,或者叫不平静,以致在工作中收了不该收的钱,办了不该办的事”。

3.拜金思想。近年来,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丰富,但精神文化建设却未及时跟上。广东身处改革开放前沿,欧美和港澳地区一些追求“奢华”、“品位”、“档次”的生活方式对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很大,极少数的国家工作人员受此影响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他们把金钱至上有钱能使鬼推磨作为自己的人生信条。当这些人的头脑充满了拜金主义思想,并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产生强烈的金钱欲,就会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活动。在清远市职业技术学院张庆军贪污案中,张庆军看到有钱老板养尊处优,经常出入高档消费的娱乐场所,心里总有说不出的失落感,并心生羡慕,向往老板们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的生活。于是对有钱人良莠不分,从鄙视到羡慕,进而发展到主动巴结,并把目光投向自己经管的财物,以此作为获取物质享受的筹码。最后,他利用工作之便,多次把其管理的电脑的CPU、内存、主办等配件拆卸下来出卖,牟利28万余元。

这些主观因素的形成并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经不起各种利益的诱惑,放弃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丧失了对外界不良现象的分辨力和抵抗力,进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应该说这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也是当前遏制犯罪发生的难点。

(二)机制因素

1.经济制度转轨带来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各种政策、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形成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建立和完善起来,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达到运作成熟化的要求,每个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全面有效地规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体制双轨、转型所造成的制度缺位,造成了许多方面界限不明,使得一些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体制转换的特殊时期,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留下了大量的寻租空间。如在城镇工程建设方面,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投入,城市公共设施、单位各项建筑工程不断加快,这些工程具有资金投入大、环节多的特点,一项工程建设项目往往要经过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工程监理与验收、资金结算与支付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行政审批、资金流动、商品交易等内容,而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这些内容规定的却不够健全,容易引发权钱交易现象。在广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潘某受贿案中,潘某就是利用负责土地开发工程款评审和控制评审进度的职务便利,在对多个建设项目进行开发费用审核、工程结算评审过程中收受贿赂。另外,在涉农职务犯罪领域,通过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案件发现,新农村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不规范是产生涉农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在经济转轨、结构调整大形势下,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新旧体制并存,上级逐渐放权,然而政务公开等规范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基层干部在落实支农惠农补贴款的过程中搞暗箱操作,虚报数据,从中侵吞国家农业资金。在检察机关查处的许多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都存在基层干部利用制度不完善,弄虚作假、不进行公示,逃避人民群众的监督,以骗取国家强农惠农资金的行为。

2.法律制度滞后带来的影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社会关系则蕴含于社会现象之中。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总是滞后于社会现象而制定,它归纳已有的种种社会现象制定法律。由于法律的这种滞后性,社会转型期出现的许多种社会现象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出现了法规空白。如在国土管理机关,由于缺乏细化的法律法规,国土机关的权限以及做出审批的时间等方面都无明确规定。对经济主体而言,时间就是金钱,一些行政行为相对人为了尽快获取较高的经济补偿,利用法律漏洞,通过行贿该系统的官员来牟取利益。如广州土地开发中心主任林卫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分期交付土地出让金、延期交付用地补地价、扣减建筑面积地价等方面牟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在上述的各个环节中均没有明确的行政期限和行政规定,因而使得犯罪得以滋生。又如广州市番禺区小虎麻虾种苗场场主李就科,因其虾苗场被征用,为了达到提高征地补偿费的目的,向国土管理机关人员行贿148万元。诸多的法规空白给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一些人公开宣扬:法律允许的积极干,法律不明确的抓紧干,法律不允许的变通干。从办案实践来看,许多经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确实都在寻找法律的空子。原深圳市沙头角副食品公司经理陈超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他为了私分152.45万元的公款,先后两次在公司领导会上讨论私分公款事宜,参加讨论的其余领导都分别按陈超事前打招呼的意思附和。案发后陈超把责任推到集体领导上,以逃避法律追究。

3.监督制度不力。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一套多层次、多形式的对权力运作的监督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党内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从理论上讲,这一监督体系已相当完备,然而在实践中,监督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首先,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有一些法律制度有关于群众监督的分散规定,但迄今也是没有一部关于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一些部门在行政管理、行政支出、职责履行、人事调整等方面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能够及时反映民意的制度保证。

其次,内部党的监督和群众监督在一些部门流于形式。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具有很强的人治传统和思维惯性,虽然我国的法治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人治”观念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仍根深蒂固。个别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凌驾于组织和法律之上,尤其是“一把手”在单位中往往“一言九鼎’,无人敢于向其提出不同意见。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针对一般工作人员发挥作用,对于某些一把手往往只是摆设。在查获的江门市新会区副区长赵某贪污一案中,赵某利用主管公路交通系统人、财、物的职务之便,随意指使其下属交通局局长伍某某、副局长张某某等人,分别利用这些人主管公路工程、公路补助专项资金的权限,通过虚构或虚增工程款、编造申请款项报告等手段,大肆侵吞公款,而这些款项的来源、具体数额以及如何支配,只有赵某一人控制,其他人互不知情,更无监督可言,使公路工程款成为“一把手”随手可得的“私家存款”。再如,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某,在单位搞“财务一支笔,用人一言堂,大权一把抓”,利用管理全省扶贫资金的职务便利,贪污扶贫资金2000余万元,挪用公款300余万元,并滥用职权以中心名义违法为多家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导致许多贷款无法收回,造成恶劣影响。

再次,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等外部监督缺乏针对性。贪污贿赂案件多发高发的建筑工程、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行业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非行内人士监督起来往往是不知就里、隔靴搔痒,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从我们接受的举报线索来看,有价值的线索往往是内部人员提供的线索,其它机关和人员提交的线索往往失之于泛,可查性差。

最后,司法监督大多属于事后监督,只是在出现贪污贿赂等行为后才介入,并不能提前发现提前预防,在事前监督开展的程序、内容等方面,规定不明确,积累的经验少。

缺乏监督已经成为各种贪污贿赂案件不断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我省近年来查处的大量商业贿赂案件表明,商业贿赂之所以在医疗、建筑、金融、土地、交通等行业领域盛行,除了这些行业具有高度垄断性的因素外,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对这些行业领域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监督不到位。有的单位或部门对资金的运行或大宗交易监督缺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肆受贿;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不力,造成管理部门人员大肆受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深圳盐田港特大贪污贿赂集团案中,被判处10年徒刑的原董事长刘定同有这样的忏悔:我在单位从政以来,起初我一心一意把公司各项工作搞好管好,侍候好家庭和子女,当一个新时期的好丈夫。以后随着我的权力巩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度对我监督,自己感到捞钱很容易,再加上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最终导致自己犯了罪

(三)惩罚因素

在打击腐败工作中,惩罚是最好防范的一种,是实现犯罪一般预防的重要手段,是体现社会关注的晴雨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但当前,在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惩罚机制上仍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某些地方对于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态度不坚决,不能正确处理好惩治腐败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将两者对立起来,追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处理上,也存在不平衡的情况,一方面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与其他类型经济犯罪的罪犯相比,受到处罚较轻;另一方面,在不同地区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幅度差别也较大。此外,由于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有限,无法彻查所有的举报线索,打击犯罪的覆盖率小,更无法对职务犯罪的发生实施有效的监控,从而导致刑罚的预防功能降低、职务犯罪的成本和风险降低。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惩治贪污贿赂打击的主要对象是索贿受贿者,对行贿人的处理失之于宽。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非法得利的主要手段,是造成权力寻租、市场混乱的一个主要因素。在许多案件中,行贿人千方百计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水”,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全面开展。虽然查处行贿案件数量不少,但是与同期查办的受贿案件数量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上述问题的存在增强了一些人犯罪的侥幸心理,甚至产生“痛苦一阵子,幸福一辈子”的思想,客观上存在边反边腐、边打边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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