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5年3月,李某又盗窃了一辆电动车,价值1900元。2010年7月,公安机关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将此案侦破。后检察机关以本案已过追诉期限,决定不予起诉,但建议法院撤销李某的前罪缓刑判决,执行2年有期徒刑。
对于是否应当撤销缓刑,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但该罪已过追诉时效,应当视为没有犯罪。因此,不应当撤销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只是导致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不能再行追诉,并不影响该行为构成犯罪。因此,既然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当然应当撤销缓刑,但由于新罪已过追诉期限,只需执行原判刑罚即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或者发现了漏罪,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甚至实行数罪并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三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如果某个犯罪行为超过了追诉时效,则意味着国家对该行为的刑罚权已经消灭,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不能再行追诉。值得注意的是,超过追诉时效虽然可以使某个行为不具刑罚可能性,但并不能改变该行为违法性的本质,刑法仍会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该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只是对其不作刑罚追究而已。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为5年。本案中,李某盗窃电动车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该行为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李某05年3月实施盗窃,至2010年7月案发时,已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
综上所述,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实施的盗窃行为,虽然超过了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不得再行追诉,但仍然构成犯罪,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撤销李某的缓刑,但由于新罪已过追诉期限,只需执行原判刑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