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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杭州中级法院审理张晓东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2010-12-27 16: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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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浙杭刑初字第40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东,男,19766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富阳市富春街道田园路8510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10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富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一岷、王卫东,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东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1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东及其辩护人张一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晓东因怀疑妻子黄文娟有外遇,两人曾多次发生争吵。2009108日上午,被告人张晓东因妻子黄文娟外出,怀疑其与情夫约会,而外出寻找。当日中午,两人回到富阳市富春街道田园路8510室家中后,再次因此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晓东用细绳将妻子黄文娟捆绑,要求妻子黄文娟将有无情人一事说清楚,后因被害人黄文娟在电话中呼喊救命及想趁机逃跑,被告人张晓东即用双手扼被害人黄文娟颈部,致被害人黄文娟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黄小娟、李荣妹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细绳,处警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被告人张晓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晓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晓东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当庭提出,(1)本案系一起突发性犯罪,被告人张晓东出于一时义愤而扼被害人黄文娟的颈部,对致死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在主观故意上属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3)被告人张晓东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和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也表示了对被告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认为被告人张晓东作案情节较轻,即使不认定为情节较轻,也可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为此,还当庭出示了和解协议和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DNA鉴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张晓东因怀疑妻子黄文娟有外遇,两人曾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09108日上午,被告人张晓东因黄文娟外出,怀疑黄与他人幽会,而四处寻找。当日中午,两人回到位于富阳市富春街道田园路8510室家中后,再次因此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晓东用细绳将黄文娟捆绑,要求黄将有无外遇一事说清楚,后因黄在电话中呼喊救命及想趁机逃脱,被告人张晓东即用双手紧扼被害人黄文娟颈部,致黄文娟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黄被处警民警发现并送往富阳市人民医院抢救,不久即被宣告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张晓东在作案后以电话形式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黄文娟经尸检,阴道检出不属于张晓东的人精斑。

还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晓东的家属和被害人黄文娟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张晓东家属一次性赔偿黄文娟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黄文娟的家属亦对被告人张晓东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张从轻处罚。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小娟的证言,证明2009108日下午,黄文娟发短消息说她老公要弄死她,其和母亲李荣妹就赶到黄文娟家,但门被反锁,就打110报警。警察来后,大家约敲了1分钟左右的门,张晓东将门打开,嘴上说:“我报过警了,我跟你们去城西派出所好了。”边讲边往下走,警察就将他控制住。开门进屋后,其见黄文娟躺在客厅地面上,双手手腕被绳子绑住,人已经没反应,警察立即将黄文娟送往医院抢救及张晓东和黄文娟两人关系不怎么好,在案发前的一个多月,两人还半夜吵架,张晓东也掐过黄文娟的脖子等事实。

2)证人李荣妹的证言,证明2009108日下午,其接到大女儿黄爱娟的电话让其赶快去黄文娟家,其赶到后,发现门被反锁,房内没有声音。后黄小娟赶到,敲门仍无应答,就报了警。警察来后,敲门仍无回应。过了一会,张晓东从房内将房门打开,对警察讲“我已报过警,我跟你们去好了”,并随手将房门关上,警察就用其钥匙将门打开,其等人进屋后,发现黄文娟倒在地面上,人已经没有反应,颈脖子位置有血痕条,手腕处有黑黑的捆绑痕。警察立即将黄文娟抱走抢救及张晓东和黄文娟平时关系还可以,一个月之前听黄文娟讲过他们吵架要离婚等事实。

3)证人黄爱娟的证言及手机短信照片,证明20091081321分许,其接到黄文娟所发“姐夫救命”的短信,就从富阳灵桥往富阳赶,在路上,其打电话给黄文娟,只听黄讲“他(张晓东)要弄死我”。遂分别打电话给其妹黄小娟和其母李荣妹,让她们去黄文娟家看看。后其接到黄小娟的电话,称黄文娟已送到富阳市人民医院抢救,等其赶到医院后约过了半个小时,医生就宣布抢救无效及张晓东和黄文娟两人结婚多年,本来关系还好,但一个多月前开始,两人老是吵架,其还曾听黄文娟的女儿讲过黄差点被张晓东掐死等事实。

4)证人楼琴华的证言,证明2009108145分许,有一群警察送一名叫黄文娟的女病人到其所在的富阳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时,黄的呼吸、心跳都没有了,瞳孔已放大,面色发紫。经常规医疗手段抢救半小时后,被宣布死亡。黄来时,双手被绳子捆住,脖子上有一条条红色伤痕,后因抢救需要将捆手的绳子剪断的事实。

5)证人张望东的证言,证明2009108日上午,其和张圣东两人开车载着张晓东找黄文娟,找到黄后,张晓东就坐黄文娟的电瓶车回家,其和张圣东两人又到张晓东家劝说有话要好好讲,得到张的承诺后,即离开张家。下午,其突然接到张晓东的电话称他要到派出所去的事实。

6)证人张圣东的证言,证明其弟媳妇黄文娟在晋安家电上班,2009108日上午,张晓东讲黄文娟骗他说去上班,其实并没有上班,让其一起去找黄,但没找到,其就劝导张晓东要冷静处理。约10时左右,其、张晓东和大哥张望东又应张晓东的要求一起找黄文娟,后见黄文娟和张晓东一起骑电动车走了,其和张望东就为送张晓东家的钥匙而来到张晓东家,劝导他们两夫妻冷静处理矛盾,后在他们的要求下就先行离开。当日下午,其得知黄文娟在医院抢救等事实。

7)证人孙育凤的证言,证明黄文娟是在晋安家电上班的。2009108日中午,黄文娟的丈夫张晓东打电话给其丈夫称是其将黄文娟带坏的,后其打电话给黄,是张晓东接的电话,当时他情绪很激动,其从电话中听到黄文娟的喊叫声。到18时多,才知道黄文娟出事了。那时,其丈夫陈永福讲中午黄文娟的丈夫打电话给陈时,陈听到电话里黄文娟在喊救命的声音及黄文娟和张晓东两人感情不怎么好,张晓东疑心很重,管得很紧,总怀疑黄有外遇。其听黄文娟讲过曾在78月份左右,差点被张晓东掐死等事实。上述内容有证人陈永福的证言在案佐证。

8)证人唐利云的证言,证明其和黄文娟同在晋安家电上班。2009108日,黄文娟请假没有上班。该日18时许,其听说黄被杀;黄文娟与其丈夫关系还好,但张晓东心胸较为狭窄及在殡仪馆时,其听黄文娟的姐姐讲张晓东以前也掐过黄文娟的事实。

9)证人楼锋的证言,证明黄文娟是其初中同学,两人关系一般,平常也不联系。20082月在开初中同学会时见过一次,之后没有见过。2008年,黄曾打电话向其推销空调,之后有一天,黄的丈夫打电话质问其与黄是否有不正当关系。2009109日,其听说黄文娟死亡的事实。

10)证人王根华的证言,证明其和黄文娟是初中同学,两人不很熟悉,平时不联系的事实。

11)证人徐静亚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在晋安家电上班时就认识黄文娟。200910810时许,黄文娟的丈夫张晓东曾到其蜗牛居服装店找过黄,该日,黄并未去其店里。次日,听说黄文娟被张晓东杀害及黄最近到其店的时间约在1056日的事实。

12)证人朱海平的证言,证明200910889时许,张晓东曾向其借用电瓶车的事实。

13)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张晓东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张颈部正中有二处片状表皮剥脱伤,左胸部有一处片状表皮剥脱伤的事实。

14)富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黄文娟系颈部遭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及从被害人黄文娟处提取物质送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室检验等事实。

15)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DNA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黄文娟阴道拭子检出人精斑,非被告人张晓东所留的事实。

16)富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富阳市富春街道田园路8510室的具体情况及从现场提取黑色鞋带、黑色头绳、黑色USB接线和黑色线各1根的事实。

17)富阳市公安局的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富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从富阳市人民医院医生楼琴华处调取细绳1根。

18)物证细绳及黑色鞋带各1根,经当庭交被告人张晓东辨认,确认系其捆绑被害人黄文娟时所用。

19)处警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晓东在杀死被害人黄文娟后即拨打电话报警称自己将妻子杀死,会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公安民警到后,其打开房门主动声明并到案的事实。

2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晓东及被害人黄文娟的基本身份情况。

21)和解协议,证明在201023日,被告人张晓东家属和被害人黄文娟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张家已一次性赔偿黄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黄家对张晓东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张晓东从轻处罚的事实。

22)被告人张晓东的供述在案,证明本案案发的起因、其杀妻的具体经过及其到案情况等基本事实,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吻合。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晓东的辩护人所提张的主观罪过系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晓东曾明确供述,其掐被害人黄文娟的脖子直到黄嘴唇发紫,只有出气,隔一段时间很轻的出来一点气,人已经没反应后才松手,前后持续时间长达10分钟,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亦证实被害人黄文娟系颈部遭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为此,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晓东对被害人黄文娟的死亡持希望的主观心态,不属间接故意,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晓东在案发后以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张系自首并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另外,到案证据证实被害人黄文娟的确存在婚外性行为,该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夫妻关系,对于本案案发有一定的诱因作用,故被害人存在过错,但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为此,辩护人所提黄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的犯罪,被害人黄文娟对本案案发存在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张晓东家属又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黄文娟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亦对被告人张晓东表示了谅解;且被告人张晓东在归案后有较好的悔罪态度等情况,可对张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本案系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但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108日起至202410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

人民陪审员   戚小慧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来源 http://www.hzcourt.cn/cpws/xs/20101206/090201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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