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5000元等数额的规定,强调了受贿数额的决定性作用。设立受贿罪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已然侵害了国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而数额大小只是间接说明其侵害程度。以受贿数额作为量刑标准显然设立受贿罪的目的背道而驰。现实中,正因为有受贿数额的标准,以收取小额红包、拜年、过节费等形式的行贿、受贿泛滥成灾,而现行刑法对此行为也因为数额达不到标准而无法对其定罪。这助长了行贿的歪风,破坏了社会风气。如果不以法律的武器对该行为进行斗争,反腐倡廉的目标就很难实现,设立受贿罪的目的也因一些变相的受贿而化为乌有。
对于受贿罪的性质,传统观点认为,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不是侵财犯罪,财产所有权不是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对非侵财犯罪以涉及财产的数额作为定罪或量刑的直接标准是不合适的。虽然受贿数额易于确定,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说明违背职务的程度,但其不是直接的表现。职权的性质、违背职责的程度以及是否枉法等因素相比之下更能体现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此,受贿数额应当仅作为一个补充要素来说明危害性的大小。将受贿数额作为或理解为该类犯罪成立和量刑起点的标准,实质上是混淆了职务犯罪与财产性犯罪的本质区别。另外,以数额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致使接受一些非财产性利益如性贿赂等行为无法认定。正如前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的需求存在多层次,多元化。而收受非财产性利益的社会危害并不亚于收受财产性利益,收受非物质性利益同样侵害了国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而对于这类受贿的认定,如果以数额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如果法律不以受贿数额为标准,而以犯罪情节优先,就很好解决了收受非财产性利益犯罪的认定,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公职行为的廉洁性,维护了社会公平。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并不要求将所获得的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犯罪,也很少有刑法典明文以犯罪的具体数额作为划分法定刑幅度的标准。这主要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快于立法,要同时做到罪刑相适应和维护刑法的稳定性,法律就将所侵犯的数额对成立受贿罪的影响交给法官把握,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富阳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