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张亚辉近日致信本网问:我因与妻子感情不和,于去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一、二审法院都以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能否判决我们离婚?
★本网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王岩作出回复:对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具体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里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主审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