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的诈骗犯罪(或者说是非教科书定义的诈骗犯罪)这类行为总和一般的欺诈行为甚至不诚实纠结在一起的,最典型的模式是,某人开公司因种种原因,产生了亏损,为了扭转局面以图翻身或继续维持,不计后果,编造虚假的理由借款、佘货,借的款可能是高利贷、佘的货马上高进低出。拆东墙补西墙,什么理由都敢编,什么钱都敢借,八个缸七个盖,先还逼得紧的,欠着好说话的。窟窿越来越大,最后有的孤注一掷买彩票、跑澳门,有的的破罐子破摔,奢侈挥霍,大玩过把瘾就死。这种情况肯定构成诈骗犯罪,实践中没有争议,用传统的诈骗犯罪定义和方法分析,完全是文不对题,越认真分析得出的结论越不靠谱。分析这类诈骗犯罪的突出特点是:
1、单凭行为认定不了犯罪,仍列举二个案例。
(1)李豆豆编造理由说自己老娘病了,从朋友那里借了10万块钱,又虚开一个年收入50万元的证明,从银行贷款30万,又用自己没有产权的房子抵押从地下钱庄借了40万,凑够100万。其中20万放高利贷损失了、20万送给了情人了、30万用于造假烟被没收了、30万元个人挥霍了。李豆豆最后到澳门赌博,一下子赢了200万回来,按时还清全部借款贷款、借款。
(2)张瓜瓜经营一家外贸公司,产生巨额的亏损。为了能继续维持下去,高息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谁知非但没有盈利,亏损还越来越大。张瓜瓜无奈,便不计后果用更高的利息继续借款、大量赊购货物低价变卖、偷卖别人寄存的货物,其间也试图到澳门试一下运气,还是输的精光。最后被害人报案,张瓜瓜被公安机关立案。
对以上两个案例,实践中显然前者不认为是犯罪,后者无疑构成诈骗类犯罪。单但看行为,前者似乎更加恶劣。通常我们会说,前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没有。这就牵涉出我们一直困惑的问题,在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2、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一个纯主观的东西,必须由一些列客观要素推定。
非法占有目的虽是主观要件,但对于非典型的诈骗犯罪来说,认定方法却不是直接的,不能把非法占有理解成“不肯还、不愿还”,有些人内心是非常想还清债务的,从一开始的小亏空,到最后的大窟窿,往往是行为人极力想弥补损失扭亏为盈所致,甚至到最后孤注一掷,去赌博、买彩票多也是希望奇迹发生,还上债务。所以一定要把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肯还、不愿还”等纯主观的东西,显然是行不通的。
此类犯罪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一列写的客观要素推定而出,有这些客观要素即可推定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便其内心非常想归还、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按照我的理解,这些客观要素应有以下内容:
(1)拖欠他人数额较大以上的债务。
(2)以行为人现有的财产或在未来合理时间内可合法可靠得到的财产,无法有效清偿全部或大部分债务。
(3)行为人不能偿还债务的原因全部或主要由其恶意经营或使用行为造成。恶意经营或使用行为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情形。
A、高进低出、放弃管理等非正常经营行为。
B、赌博或从事高风险投资。
C、挥霍、放弃或故意毁损财物。
D、从事犯罪或严重违反行政法规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非典型的诈骗行为构成要件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的欺诈行为。具体细化就是前述几条加上:产生债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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