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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典型诈骗犯罪行为的认定: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2011-2-11 1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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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刑事辩护中常常遇到的诈骗犯罪有两类: 一种是典型的诈骗犯罪,就是教科书上定义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另一种是非典型的诈骗犯罪(或者说是非教科书定义的诈骗犯罪)这类行为总和一般的欺诈行为甚至不诚实纠结在一起的,最典型的模式是,某人开公司因种种原因,产生了亏损,为了扭转局面以图翻身或继续维持,不计后果,编造虚假的理由借款、佘货,借的款可能是高利贷、佘的货马上高进低出。

典型诈骗犯罪的特点主要是:

    一、诈骗手段很典型。

    诈骗犯罪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提到诈骗脑子里马上就有一些联想:逃荒人变卖祖传的元宝、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变油、电器店砖头调换录像机、神汉巫婆包起来的消灾钱、长途车上的中奖健力宝、人行道上丢拾钱、自留地里探文物、少妇放光棍汉鸽子、冒充领导的秘书安排工作搞工程、卖月球的土地拆法国的铁塔、卖内蒙的林地,招月薪数万的男公关,假招生假中介、福建人承包的医院、火车站换钱的小贩,桔梗粘须充人参、虫草上刷铁粉增重量,还有现在流行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ATM机诈骗以及在经济领域先骗取信任然后席卷赊欠的货物或预付款逃之夭夭等等等等。这些行为种类繁多但特征明显,完全符合传统理论中总结出来的定义和行为模式,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对这些个行为怎么定罪如何处罚,大家并无多少困惑。

    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不需要特别证明。

    对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其行为本身就表明了有非法求财的目的,根本不需要再赘言,就像盗窃、抢劫、抢夺行为一样。除非个别例外,比如是出于误解或恶作剧。换句话说,典型的诈骗犯罪和其他典型的求财性犯罪一样,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显而易见、不证自明的。我曾见过一份笔录,讯问人问犯罪嫌疑人:“你为什么偷钱?”答:“因为没钱。”又问:“没钱是偷的原因,那偷的目的是什么?”犯罪嫌疑人看来明显没学过刑法,不懂要件,不知道配合,答:“偷的目的就是偷钱,没别的目的。”讯问人又问了:“你的目的是不是不想归还,自己占有了?”这个时候我估计犯罪嫌疑人被彻底雷倒了,没敢回答。讯问人也着急了,顾不得什么讯问技巧干脆直奔主题:“你偷的时候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不对?”…….这种场面,简直是荒唐滑稽。讯问人明显是懂法的,缺乏的是正常的心智和理性。我一直认为,司法人员懂法律无阅历比有阅历不懂法律更糟糕。所以,典型的诈骗犯罪,重点在行为的诈骗行为上,至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常识即可认知,根本不需要证明,如果非要去证明有时就会和刚才说的小民警一样滑稽可笑。(富阳律师事务所|杭州刑事律师|浙江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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