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一直是群众反映的热点,也是杭州刑事辩护律师为交通事故被害人提供帮助,为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的重要业务。我们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认真查找产生交通事故赔偿情况产生的原因,并从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提出正确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几点思考。
(一)2007年以来武汉市某区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武汉市某区公安交管部门共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26件,其中,2007年5件、2008年7件、2009年9件、2010年上半年5件。肇事者驾驶货车、客车、小轿车肇事的共16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肇事的共10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18件,重伤的7件,兼有重伤和死亡的1件;受害人为乡村农民的22件,其中有4件的受害人为学龄前儿童或在校学生,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4件,其中有1件的受害人为在校学生;在公安交管部门达成赔偿协议的16件,在法院审理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6件,由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额的4件;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实刑的3件、缓刑的8件,判处拘役的6件,已经起诉正在法院审理的2件,正在审查起诉的2件,决定不起诉的5件。
(二)对受害人损害赔偿情况的分析
1.案情大体相同时,受害人为城镇户口的比农村户口的获得的赔偿更多。被调查的案件中,受害人为城镇户口且死亡的案件有3件,其中有2件案件的赔偿金额都超过20万,有1件案件的受害人年龄超过70岁,获得的赔偿金额为13万;而受害人为农村户口的死亡案件共15件,除两人获得的赔偿金额达到20万,其他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金额都在15万以下。而且同为70岁以上老人,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获得的赔偿金额达到13万,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获得的赔偿金额仅9万。可见,受害人为城镇户口的获得的赔偿金额更多,而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金额要少很多。
2.同为农村户口,受害人为学龄前儿童或在校学生的比成年人获得的赔偿要多。受害人为农村学龄前儿童或在校学生且死亡的案件共有3件,获得的赔偿分别为20.8万、17.5万、15.2万;受害人为成年农民的死亡案件共12件,所获得的赔偿分别为5万、6.5万、9.7万、11.6万、14.3万……等,除1件案件的赔偿金额达到20万外,其余的赔偿金额都在15万以下。可见,同为农村户口,受害人为学龄前儿童或在校学生的获得的赔偿金额比成年农民要高很多。
3.案情大体相同时,公车肇事比私车肇事赔偿金额更高。在被调查的案件中,有两件案件受害人同为农民,年龄相仿且都死亡,肇事者都负全责,当事人经调解也都达成了赔偿协议,但一件案件的肇事者驾驶的是私人客车,另一件案件的肇事者驾驶的是公交大客车(属于公车),前者的赔偿金额为9.7万,而后者的赔偿金额达到14.3万。可见,案情大致相同,公车肇事比私车肇事赔偿更多。
4.案情大体相同时,肇事者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较高社会地位的,赔偿的更多。如有两件案件的受害人都是60岁以上的农民,一件案件的肇事者驾驶的是无牌摩托车,家境较差,另一件案件的肇事者驾驶的是私人大客车,从事客运,前者的赔偿金额为6.5万,而后者的赔偿金额为12.3万,相差近一倍。另外,在12件受害人为成年农民的死亡案件中,有一件案件的肇事者为企业领导,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受害方获得的赔偿金额达到20万,而其它11件案件赔偿都在15万以下。可见,因肇事者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同,受害方获得的赔偿相差较为悬殊。
5.从达成赔偿协议的阶段来看,在公安交管部门协商解决的越来越少,而到法院审判阶段才达成赔偿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赔偿的越来越多。2008年共有交通肇事刑事案件7件,当事人在公安交管部门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共6件,在法院审判阶段达成赔偿协议的只有1件,而在2009年的9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就有4件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最后由法院依法判决才确定赔偿金额。其中一件还是肇事者在服刑期间,受害方因生活困难,多次到省市部门上访,同时当事人双方又愿意妥协作出让步的情况下,经法院再审才确定赔偿金额。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诉累,而且增加了司法成本,并损害了判决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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