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勤人员殴打少女事件再有新进展,参与打人的史剑、胡朝林嫌非法拘禁罪,13日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伊川县公安局有关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2011年2月11日,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勤人员史剑当街殴打少女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天3名涉案当事人史剑、胡朝林、张浩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事件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洛阳市政法委、公安局有关领导分别作出批示,伊川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县政法委书记牵头的督察督导工作和县纪委问责工作,立即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13日上午,伊川县人民政府对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通报称,经进一步调查,史剑、胡朝林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2月13日已被伊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县纪委调查认定,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对公安队伍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公安交警大队二中队队长张治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停职检查;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队长赵麦森党内警告处分;县公安局纪委书记李敏党内警告处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闫新乐诫免谈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助理李建勋诫免谈话。
同时,县公安局领导到受害人家中进行了看望,向受害人做了道谦,向受害人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当事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害人及亲属表示满意。下一步县委、县政府将责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确保依法处理到位。
通报称,虽然史剑等人的行为发生在休息时间,且系个人行为,但也充分暴露出伊川县在公安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县委、县政府责令县公安局党委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同时要求县公安局结合环境创优年活动,立即开展为期三个月纪律作风大整顿,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严格队伍管理,提高干警素质,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群众满意的公安队伍。(富阳律师|杭州刑事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浙江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