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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依据的准确理解与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悬殊解决的方案
2011-2-14 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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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法治原则,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的原意

    近年来,很多农民工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收入和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此类公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就不能单纯以受害人的户籍为依据来确定赔偿标准,而是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生活消费地等客观因素,以达到合理补偿受害人家庭成员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643日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的答复,即《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也明确表示: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武汉市某区是一个城乡结合的市辖区,面积较小,辖区范围内的城乡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相差不大,城中村村民与城镇居民基本没有差别。如果仅以户籍为标准作为划分死亡赔偿金的依据,会造成明显不公。武汉市某区的现有条件完全可以率先试行“同命同价”的规定,即死亡赔偿金不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一个标准。这样可以实现生命等价衡量,有利于化解因此类案件产生的矛盾,还可以打破户籍限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而且实行“同命同价”原则已有先例,200451日前,各省基本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对交通死亡事故赔偿进行民事调解,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基本不考虑户籍因素,这在当时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

    (二)有公正严格的执法理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此制定相应的法律,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因当事人具体情况不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是正常合理的现象。如当事人受伤程度不同,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就不同;被抚养人的年龄和数量不同,所给付的赔偿金额就不同。

    执法司法部门主持调解时,应以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因肇事者经济条件的好坏而多赔或少赔,也不因受害方的闹事与否而赔偿不一。依据标准,一贯执行下去,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就能做到不因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确定赔偿金额的多寡,实现执法公平,树立执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也可以节省执法成本,减少诉累,推进法治,实现社会和谐。

    (三)宽严相济,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

    交通肇事属于过失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主观恶性都不大。因此,处理这类案件应把着重点放在帮助受害方在经济上获得补偿,精神上获得安抚,最大限度地消除对肇事者的怨恨情绪,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而不是简单地惩罚肇事者,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对那些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危害不大,情节较轻的案件,只要肇事者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受害方道歉,并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的,能不认定犯罪就不以犯罪论处,构成犯罪能不诉的就不起诉,确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从轻判处,并尽可能地运用非监禁刑。但要防止“以钱抵刑”,对那些闯红灯、醉驾等故意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肇事后逃逸,不及时救助受伤人员,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或者不认罪悔罪,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要区别情况从严处理,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功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确保赔偿金额确定过程透明化

    对交通肇事案件赔偿金的确定过程应当公开,尤其是一些支付高额赔偿金的情况。不能只简单公布一个数字,要把这个数字是如何得出的过程透明化。如张某获得20万,李某获得6万,这个20万和6万都包括了什么具体项目、依据的标准等都应一一列明,让当事人双方及相关人员都能够明白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果,而不是随意而断。这样既可以消除公众的疑虑,也可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

    政法机关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要向当事人双方讲明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不明白或有质疑的地方,要耐心解释,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消除他们对案件处理的疑虑。即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政法机关也应告知他们依据法律的处理结果,使其依法和解,进而体验到法律的严肃、司法的权威,产生对法律的信服和敬畏。而对那些提出无理要求甚至蛮不讲理的当事人,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无原则妥协退让,满足其无理要求,以免产生负面效应。同时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粗暴,防止矛盾激化。

    (五)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健全的社会救助机制,首先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由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101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而造成受害人得不到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形,由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目前要全面落实此项救助机制,还需要时间和地方相关部门的配合。此外,还需要完善其它社会救助机制,如健全社会慈善事业;扩大社会救济金的救助范围;建立社会捐助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等,通过多方救助,缓解受害方的痛苦和造成的经济困难,让他们体会到社会和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消减其遭受伤害后无依无靠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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