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中贪污贿赂罪认定疑难问题的形成,与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最终解决的办法,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杨朝认为,应当从刑法修改上来进行。
(一)以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为基点,贪污罪并入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并入挪用资金罪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私财产都是不容侵犯的,都应当在法律上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这不仅仅是宪法的立场态度,也是民商事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如公司法就并没有将公私财产分别给予不平等的保护规定。可是在刑法中,有不少的条款对于公私财产的犯罪给予了不平等的犯罪化与不同的、甚至相差十分悬殊的刑罚措施。例如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只是有期徒刑,即最高不超过15年,而对于同是职务侵占行为的贪污罪,其最高刑罚跨越了无期徒刑,直到死刑。因此,建议取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之罪名,由可包括其行为类型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款物(将挪用单位财物的行为也犯罪化)罪规制,并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款物罪等相关犯罪专门在刑法中规制为一章。即本章应当规制的是将新的职务侵占罪、新的挪用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集体私分国有财产罪等利用职务侵犯财产之同类罪专列一章,以与刑法中的另一章一般的侵犯财产罪相对应,成为职务侵犯财产罪之特殊一类的侵犯财产罪体系。在刑罚上,职务侵占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这样可谓对于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取消又进了一步;有关的各个挪用罪,其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这样,便在刑法上避免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之间的误解,也在理论上与司法上解决了它们之间难以区分的问题。
(二)以平等维护职务廉洁义务为基点,将贿赂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并为新的贿赂罪
无论是在国有单位的职务还是在非国有单位的职务,其有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有遵守职务廉洁的义务。在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之受贿行为,都是违背了职务廉洁义务。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对于各平等市场经济主体内的各种各样单位的工作人员之职务廉洁义务,都应当一视同仁地得到保护,如对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职务廉洁义务,应当得到同样的维护。但是,刑法同样也对于这些受贿犯罪给予了不平等的犯罪化与不同的、甚至相差十分悬殊的刑罚措施。如对于非国有单位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刑罚,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也只是有期徒刑,刑期也是最高不超过15年,而对于同是受贿行为的国有单位内的受贿罪,其最高刑罚为死刑。因而,应当在刑法上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合并,将其统一称为受贿罪,受贿罪主体变更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等单位工作人员,并取消死刑,将其最高刑罚也调整为无期徒刑。由此,相应地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合并,将其统一称为行贿罪,行贿罪的行贿对象变更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等单位工作人员。修正后,将它们与单位受贿罪等贿赂罪统一于贿赂罪之一章。
对于以上刑法修正的建议,在修正方式与修正时机之方面,当前暂时可以专门以一个刑法修正案的方式,结合当今取消或者修正刑法中关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具体数额的建议,一并在刑法修正上给予解决。与此同时,如果考虑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更为严格的处理,则可以在各相关条款中,都加上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或者专用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章之罪的,从重处罚。”对于修正后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宜统一由检察机关直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