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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完善的现实必要性探讨
2011-2-22 15: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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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因其强大的理论支持而存在,更因其不能忽视的现实必要而发展。

一、附民诉讼实践中遭遇尴尬。一组来自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20021月至200511月,该市法院审结被害人要求补偿的附带民事诉讼1945件,被害人要求补偿金额18624.30万元,法院判决标的额7727.30万元,判决给付率不足50%,同期执行结案883件,执结率为45.4%,刑事被害人实际获得补偿金2270.99万元,是法院判决金额的29.4%[1]数据表明,立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效果较差。一是被害人提出的赔偿额度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差距;二是法院判决执行情况不理想,很多案件的附带民事判决书只是一纸法律空文,被害人拿到这样的“法律白条”根本不能解决其因伤害造成的实际困难。有资料显示,近年来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得不到执行,被害人及其亲属因境遇悲惨而纠访缠访或行凶报复的事件频频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害人赔偿不能问题突出。一方面,加害人客观上不能赔偿,很多侵害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加害人生活困难、对抗社会情绪激烈而犯罪所致。案发后,加害人确实没有可以赔偿给被害人的财产,若被判处监禁则更没有兑现赔付的可能。另一方面,很多加害人主观上不愿赔偿,在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律程序对犯罪长时间整理的过程中,由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缺位,加害人或自己或通过亲属可以从容地将财产转移,导致对被害人的赔偿无法兑现。虽然一些案件的被害人最终通过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得到了来自加害人的赔偿,但对于被害人仅是一种迟到的补偿,被害人亟需赔偿来解决其生活苦难或医治其因犯罪受到的伤害的救急性没有得到体现。基于加害人的原因,刑事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或及时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不能及时医治伤病、解决实际生活困难,造成被害人和加害人的二次矛盾,也容易引发被害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不满,从而转化成加害人危害他人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实施国家对特困特急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制度,对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极其必要。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施行的可能性

理论和制度层面设计得再完美,但缺乏现实的操作可能性,只能成为法制构想而不能成为制度甚至上升为法律而被施行。现阶段,我国探索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其现实的可操作性。

1.具备物质基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须建立在厚实的经济基础之上。没有充足的物质保障,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就是“乌托邦”式的空想。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综合国力明显增强,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完全有能力保障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所需资金。

2.社会普遍认同。改革开发三十年,经济在腾飞,文明也在进步,特别是法制文明方面已由“善恶有报”的传统观念逐步转变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重和权益保护的普遍认同,因此社会民众更能认同国家利用公共资源对遭受刑事侵害的困苦被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救助的举措。

3.有经验可借鉴。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以及亚洲的日、韩、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成熟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例可循。我们可以学习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能推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在试行被害人救助制度,但实施救助的机关、条件、程序等不尽相同,如山东淄博,对被害人的救助由法院办理,而在江苏吴江、昆山,广东珠海,四川泸州等地则由检察院开展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虽然实施救助的机构各不相同,但共通点是都集中在诉讼程序中、由司法机关实施。(富阳律师|杭州刑事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浙江刑事辩护律师)

 



[1]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第2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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