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及法律实践看, 纠纷, 指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群体”, 一般解释为本质上有共同点的个体组成的整体。对于群体性纠纷的定义, 理论界阐述有限。徐昕教授认为, “群体性纠纷指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纠纷, 其中规模较大、突发性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一类激烈冲突, 即为群体性事件。”这种界定是将“群体性事件”作为“群体性纠纷”的表现形式之一, 由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对两者加以划分。笔者认为, “群体性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仅仅是涉及的领域不同, 而基本含义大体一致。前者主要在法学特别是诉讼法学领域中使用, 后者则更多应用于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中。因此, 群体性纠纷, 应是指具有共同的价值利益要求、共同的地位或生活准则的群体或群体之间因权利关系受到侵犯,或者权利归属不明确等原因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现实表明, 群体性纠纷是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纠纷预防、控制及化解的重点和难点。当代中国的群体性纠纷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数量激增, 规模扩大。群体性纠纷的参与者在共同利益驱使下, 为实现共同目的而协同合作, 行为表现为聚合性, 参与人员少则数十、上百人, 多则逾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的《2005 年社会蓝皮书报告》表明, 从1993 年到2003 年间, 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纠纷) 数量已由1 万起增加到6 万起, 参与人数也由约73 万增加到约307 万, 其中, 百人以上的事件由1400 起增加到7000 多起, 增长4 倍。同时,群体性事件(纠纷) 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日渐突现,如冲击党政机关的事件逐年上升, 2000 年有2700 起,2003 年发生了3700 起, 其中, 堵公路、卧轨、拦火车的事件就达3100 起。
(二)行为失范、冲突激烈。近年来, 群体性纠纷冲突程度日益激烈, 甚至产生暴力形式, 危害日益严重。例如, 2008 年, 贵州瓮安“6.28 事件”, 从单纯的“民事案件”, 最终酿成一起围攻政府部门的打、砸、抢、烧群体性纠纷, 共造成县委大楼、县政府办公大楼104 间办公室、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 间办公室、4 间门面被烧毁, 刑侦大楼14 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 42 台交通工具被毁, 150 余人不同程度受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严重, 社会影响范围广, 是复杂的社会矛盾、干群矛盾等纠纷的集中爆发。
(三)类型多元、领域广泛。群体性纠纷往往涉及民事、行政、经济、治安、刑事等领域, 法律关系复杂, 纠纷类型多样, 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公安部2004年统计, 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组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 是酿成群体性纠纷的直接原因。以四川为例, 2001 年1 - 9 月, 四川省因征地拆迁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 132 起, 占总数的12 %; 2002 年同期, 征地拆迁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 137 起, 占总数15 %; 2003 年同期引发181 起,占总数的1613 %。其中, 征地拆迁量大的成都市, 成华区公安分局2003 年1 - 9 月处置此类群体性纠纷30余起, 占该辖区群体性事件总数的61 %。
(四)诉求一致、突发性强。群体性纠纷的主体往往是具有共同价值利益要求的人员, 参与者想通过发起纠纷来表达自己合理合法或虽不合法但有自身情理依据的某种意愿。群体性纠纷往往由突发的事件为导火索, 实质上却是社会深层次矛盾的总爆发, 事件发生过程中由于一些煽动, 通常不需要任何组织, 事态会迅速升级或引起连锁反应。
(杭州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