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是指发生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除具备一般职务犯罪特征外,案发环节集中在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中,其特殊性还表现为:
1.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这个环节直接影响被监管人的刑罚执行,对被监管人诱惑力极大,而监管干警掌握的权力大,受到的制约小,容易发生腐败问题。
2.为罪犯安排、调配工种环节。按照规定,监狱中值星员、监督员的评分标准高于其他工种,更容易达到减刑条件,为获得这些工种的机会,有的被监管人便向监狱干警行贿,大搞“权钱交易”。
3.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服从监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是被监管人争取减刑、假释的重要途径。在这个环节监管干警获取非法利益有两种方式:一是故意制定高的劳动额度使被监管人难以完成任务,为了不影响减刑,有的被监管人被迫自己掏腰包买任务。二是生产经营方为加快进度、减少成本、搞好关系等因素向监区领导行贿。
4.入监分配环节。有的刚入监的新犯,为了分配到改造条件较好的监区,便由其亲属出面,先找接收的分监区个别干警“通关系”,再由其出面点名要人。有的罪犯想从条件差的分监区调到条件好的分监区,亦由其亲属出面,找熟人向接受的分监区干警“送礼”疏通关系,达到调换监区的目的。
5.留所服刑环节。一些已决犯为留在当地服刑,一方面方便家属探视,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疏通司法人员,为其刑罚变更执行提供方便,而向报批单位和个别人员行贿。
6.狱侦环节。看守所被监管人掌握较多的犯罪线索,又有立功减刑的冲动,被公安机关喻为“刑事犯罪情报库”,看守所隶属公安管辖,有侦查任务,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看守所监管干警直接刑讯逼供,或者放任、默许“眼线”、“小组长”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来获取线索。
7.日常监管其他环节。日常监管中违反监规纪律的惩处、生病就医、通信、上账等都处于监管民警的管理之下,被监管人为得到更好的庇护而向监管民警行贿。除此之外,一些监管干警直接违背监管规定乱作为、不作为也是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如:提前几天释放刑期未满的被监管人;违反规定帮助未决在押人员私自会见通风报信,帮助未决在押人员翻供、窜供;利用犯人管理犯人等。
监管场所的各种司法活动的“采光”性和“透明度”相对较差。案件证人、当事人处于高度封闭式羁押状态,受制于监管干警,往往不愿意或不敢吐露实情,监管场所查办案件容易“走漏风声”,被监管人的证词常常“前后不一、变动性大”,使证据采信存在疑点。被监管人刑罚执行完毕后流动到四面八方,不好查找,给取证带来困难。有的案件系墙内外人员互相勾结,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证言互相矛盾。有的案件关键性证据(如监管场所监控系统中的录音录像证据,体检记录、保存的文书、单据等)不齐全或被人为破坏,给证据采集带来困难。(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浙江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