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罚金刑能够顺利执行,目前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普遍做法是 “先缴后判”,即法院在判决前就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有学者对我国12个省26个市的罚金刑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司法实践中存在“先缴后判”做法的法院比例达到了85%,基层法院的比例更高,达到92%,这说明在判决前就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尤其在判处罚金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许多法院将采取“先缴后判”做法最重要的理由归结为:罚金如果不在判决前执行,那么在判决后执行将会很难,几乎执行不到,并且执行成本太高。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杨朝认为,不管法院以何种理由,“先缴后判”的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
首先,“先缴后判”的做法违反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是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基本原则有着丰富的法律内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惟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刑事审判权。不论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法律上不应确定他是罪犯。(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依据刑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而“先缴后判”是法院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就让犯罪嫌疑人将罚金缴纳,这就意味着法院在依法判决之前就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
其次,“先缴后判”的做法违反了刑罚执行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规定。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罚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使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程序。”刑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作出判决——判决生效——执行刑罚。而罚金刑“先缴后判”的做法实质上是先执行刑罚——后作出判决——再等判决生效。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此外,罚金刑“先缴后判”的做法还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判决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提起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时,被告人本来是不需要判处任何刑罚处罚的,但事实上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已经对被告人执行了罚金,此时一审法院应当将已经执行了的罚金返还给被告人,这样做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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