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手机、电子屏幕等新兴广告媒介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违规发布的短信广告正逐渐侵入人们的隐私生活。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结一起短信广告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广告公司索要2万元合同款及3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去年,袁某在无锡开了一家美食中心,由于生意平平,便想借广告宣传来促进消费。考虑到短信广告成本低廉且宣传面广等因素,袁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发布美食中心广告,发布媒介为短信,数量50万条,每条0.06元,共3万元,付款方式为2010年6月1日付款1万元,2010年10月31日付款2万元。合同签订当天,袁某向广告公司支付了1万元。今年初,该广告公司在多次催讨合同价款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支付剩余2万元及违约金3000元。
庭审时,袁某坚持要求广告公司提供发布50万条短信的证据,而广告公司辩称,他们是通过网络群发器发送短信广告的,其发送行为没有经过短信接收者同意,因此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发布证据。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与袁某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广告公司无法提供发布50万条短信广告的证据,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广告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故依法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2010年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广告条例》对垃圾短信的发布作出了禁止,“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消息”。然而垃圾短信由于价格低廉、受众面广等原因依然深受众多广告主的喜爱,但法官提醒,短信广告的履行稍有不当可能会损害公序良俗甚至违法,发布垃圾短信有时不但不能起到产品正面宣传的作用,反而会引起接收者的厌烦排斥心理,因此短信广告的履行不仅仅是完成广告发布行为那么简单,还有合法性和公序良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