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杭州律师精英 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富阳律师网欢迎您!本网由曾任刑事法官、检察官的资深律师担纲组成,专业承办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毒品、诈骗、盗窃、取保候审等刑事案件,并联合浙江省著名刑事律师、杭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富阳刑事律师、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杭州经济诉讼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浙江交通事故律师等专业律师团队。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介绍杭州知名律师、资深刑事律师、富阳交通事故律师、优秀辩护律师、富阳婚姻律师、贪污受贿辩护律师、富阳离婚律师、工伤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提供杭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本网旨在宣传法律知识,高扬法治理想大旗,通过我们理论素养和运作能力的交融结合,为客户提供专业、权威、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点击进入在线留言!

杭州富阳律师网
联 系 人:叶维洋 律师
咨询热线:13758161581
联系电话:0571-63365161
图文传真:0571-63365717
电子邮箱:ywyol@126.com
工作QQ:1592119312
钉钉号:ywylawyer
公众号:小叶说法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律师随笔

民营企业雇主与员工因民事纠纷引发刑事案件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2010-1-4 14:12:51

          ★★★【字体:

【专题调查】民营企业雇主与员工因民事纠纷引发刑事案件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李克勤 卢金有

 

 

 

 

 据统计,民营企业吸纳了我国城镇就业人口的75%,农村转移劳动力的80%,尤其在浙江,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背景下,又适逢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关停及裁员有所增加,雇主与员工的民事纠纷同步增长,因民事纠纷引发恶性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围绕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主题,金华市检察院调研组到辖区内九个基层院与办案干警、部分民营企业、法律援助部门进行了调研,并对近年来发生的有关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以就如何减少该类案件提出思考。

一、民营企业雇主与员工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之特点

(一)雇主与员工民事纠纷增长速度较快,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也稳中有升

浙江地处东部沿海,金融危机对外向型企业冲击较大,订单有所缩减,民营企业裁员、关闭现象突出。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加大了企业运营成本,企业主与员工之间民事纠纷增多。据统计,2006年全市一共受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895件,刑事案件21件;2007年分别为885件,26件;2008年分别为1919件,37件;2009年前二季度分别为1105件,26件。无论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刑事案件,2006、2007年都比较稳定,2008、2009呈快速增长态势,其中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率几乎达117%,足以说明金融危机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人事关系的影响。

(二)主要集中于小企业,大企业相对较少

该类纠纷多发生于小企业,占90%左右,其中包括部分未经合法注册的家庭作坊;而大企业这类纠纷相对较少,占10%左右。主要原因是大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相对完善、经济实力较强以及具有较好的纠纷解决能力。

1、大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高,而小企业很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大企业引发纠纷的诱因相对较低。据调查,婺城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77.3%,大企业签订率较高,而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大企业对员工合法权益保障的程度相对较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引发争议的诱因。据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2006年共受理案件总数1339件,其中民营企业895件,占案件数66.8%;2007年共受理案件总数1340件,其中民营企业885件,占案件数66.0%;2008年共受理案件总数2274件,其中民营企业1919件,占案件数84.4%;2009年前二季度共受理案件总数1338件,其中民营企业1105件,占案件数82.6%。而对小企业,尤其未经合法注册成立的家庭作坊,用工具有随意性,争议多,且员工维权成本高,更容易引发刑事案件。如舒某敲诈勒索案中,舒某跟雇主口头约定报酬120元一天,后雇主反悔,经劳动部门协调以98元一天结算,舒某十分气愤,以工程质量有问题欲向外界泄露为由敲诈雇主而案发。在民营企业里,很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意识差,有的员工怕为合同束缚而不愿签订合同,多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易吃亏,民事维权未果转而以犯罪手段解决纠纷。

2、大企业具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教育制度。大企业一般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及教育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法制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尽可能消除事故隐患;具有一定的纠纷、矛盾化解能力,能在企业内部处理好一些轻微的纠纷。而小企业则管理疏散,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纠纷,且纠纷消化处理能力弱,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引发刑事案件。

3、部分大企业的变通措施也得到了员工理解与支持。据调查,大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也不到80%,但由于工作稳定,工资待遇相对较好,在就业环境不理想的情况下,很多员工都采取先就业,后择业态度,大企业对员工仍然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员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满。而且,由于目前社会保险移转手续繁琐,而且跨省自由转移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部分企业采取的现金补偿方式也能够得到员工的理解。这客观上减少了引发纠纷的诱因,而这两个方面均是小企业所不具备的。

4、大企业对发生的民事纠纷能够采取理性克制的方式予以化解,减少了刑事案件的发生。部分较大民营企业的雇主表示,很多外地员工责任心差,盗窃、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多,但只要不是特别严重的,即使已构成了犯罪,一般都选择在企业内部解决,最多开除了之,很少移送司法机关。既给了员工改过自新的机会,也避免了事态的恶化。

(三)薪酬纠纷引发为主,所涉罪名故意伤害占多

2006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共受理民营企业雇主与员工纠纷895件,薪酬纠纷328件,占36.6%;2007年一共受理纠纷885件,薪酬纠纷282件,占31.8%;2008年一共受理纠纷1919件,薪酬纠纷919件,占47.9%;2009年前二季度一共受理纠纷1105件,薪酬纠纷276件,占25.0%。全市2006年以来办理该类刑事案件81件110人,其中因薪酬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61件84人,占75.3%,其他因试用期解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居住等原因引发刑事案件20件26人。在所涉罪名上,故意伤害罪为58件78人,占71.6%,其中伤害致人死亡2件2人。其他包括故意杀人2件2人,故意毁坏财物6件6人,职务侵占4件4人,寻衅滋事3件8人,敲诈勒索3件3人,非法拘禁2件5人,盗窃2件3人,放火1件1人。

(四)犯罪主体多为外来青壮年,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1、犯罪主体外来打工人员居多。A市法律援助中心2009年15月接待咨询人1052人,其中农民工为845人,占80.3%,以外来员工为主。在A、B市检察院办理的44件62人刑事案件中,48人系外来民工,占77.4%。在侵害的对象上,44件中只有两件是雇主故意伤害了员工,其余的均为员工(或与亲属一起)侵害雇主。

2、犯罪主体青壮年居多。A、B市检察院办理的44件62人中,35岁以下的44人,占71.0%;在所涉故意伤害的48人中,30岁以下的就有29人,占60.4%,青壮年所占比例较高。一方面是因为青壮年本身即为打工的主流群体;另一方面也与司法实践情况相符,据不完全统计,青壮年占所有刑事案件70%左右,说明犯罪与这个年龄层次的人的生活、生存、心理特点密切有关。

3、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A、B市检察院办理的62人中,除4人具有中专和专科学历外,其余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整体较低。外来打工群体,文化素质整体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签订劳动合同意识不强,不懂得保全证据,缺乏依法维权意识,一旦与雇主发生纠纷容易诉诸暴力,从而引发刑事案件。

(五)犯罪主体为纠纷当事人居多,但亲属、老乡帮助的另类维权现象堪忧

A、B市检察院办理的44件62人案件中,纠纷当事人之间引发刑事案件为37件39人,占84.1%;纠纷当事人与亲属、老乡共同实施犯罪行为7件23人,占15.9%。虽然亲属、老乡帮助维权参与犯罪比例并不高,但老乡帮助维权现象值得我们警惕。

在与办案干警的访谈及有关案件中,得知在A、B等外地民工多、人员集中的地方,老乡会成为了比较有势力的组织。客观上,很多民工都是通过老乡会进入一个陌生的城市,并逐渐熟悉融入这个城市;也常有老乡之间互相帮助、救济、共渡难关的感人事迹,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传统乡土社会的治理功能。但实践中,老乡共同参与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的不在少数,值得我们警惕。在雇主与员工间纠纷的维权上,老乡的参与客观上增加了雇主的压力,更容易迫使雇主妥协,促进纠纷的解决。有雇主告诉我们,对企业内部外地民工的偷盗行为经常是大事化小,不愿移送司法机关,最主要的原因怕员工的老乡会帮助维权,为了防止自己与家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企业财产权受到更大侵害不得已而不了了之。另一方面,老乡的参与也可能使问题复杂化,可能加剧冲突引发刑事案件。

二、民营企业雇主与员工因民事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剖析

(一)《劳动合同法》的前瞻性与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的矛盾,导致了纠纷的增长

民营企业很多是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低端,对低价劳动力成本依赖比较大。《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规定,都强化了企业义务,增加了企业用人成本。据统计,2006年全市民营企业雇主与员工加班工资纠纷仅为1件,社会保险纠纷197件,劳动合同纠纷162件;2007年分别为1件、151件、98件;2008年分别为85件、1253件、1610件;2009年前二季度社会保险纠纷365件,劳动合同纠纷283件。2008年加班工资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都较2007年翻了几番,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民营企业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在尚未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外向型企业举步维艰,也导致为外向型企业提供配件或者服务的其他企业陷入困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员工对企业的期望,对企业也有了更多合法要求,从而引发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而企业由于外部经营环境的恶化,内部经营成本的增加,不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而且可能通过裁员等方式压缩经营成本。这都会导致纠纷数量的增长,使刑事案件发案更为可能。

(二)部分企业主缺乏人本意识,不能善待员工

利润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天性。在访谈及办案中,发现有的雇主缺乏人本意识,不能善待员工,从而引发刑事案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雇主漠视员工合法权益,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大致包括:一是雇主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纠纷;二是雇主随意克扣、拖欠薪酬引发纠纷;三是雇主提供的劳动、生活场所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引发纠纷。

2、部分雇主恃强凌弱、不尊重员工人格,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如倪某故意杀人案中,倪某因工资数额与雇主发生争议,雇主打了倪某一拳并辱骂倪某,倪某要求雇主道歉未果即持刀刺雇主,致其死亡。本案的起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雇主缺乏理性,随意殴打、污辱员工,在员工要求其道歉时恃强凌弱,最终酿成惨剧。

3、对试用期满不合格或解除合同的员工缺少必备的人文关怀,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如孙某故意伤害案中,孙某因试用期内不合格而被企业辞退,雇主要求孙某即日搬出宿舍。孙某因刚出来务工生活没有来源而犹豫,并与管理人员发生争议,管理人员将孙某的箱子扔到屋外,孙某即持刀刺管理人员并致其死亡。

(三)部分员工缺乏法制意识,责任心不强

责任心是维系企业和员工关系的纽带,很多员工责任心不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部分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理解不够,从婺城区百家企业员工调查看,64.1%员工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员工没有影响不清楚[]绝大多数员工并不了解该法。二是有的员工不服从企业生产纪律引发纠纷。很多企业都是流水式作业,任何一环工作不到位都有可能影响生产进程,甚至影响下一环节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员工一旦违反生产纪律,很容易受到雇主批评从而引发纠纷。三是有的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缺乏。在生产场所随意拉电,在禁烟场所吸烟,从而引发纠纷。四是有的员工对企业没有归属感,随意盗窃、侵占企业财产引发纠纷。

而且很多员工法律意识不强,一旦发生纠纷,就与亲属或老乡一起找雇主理论,任何一方如果不够节制都可能引发刑事案件。他人个别不成功的维权经历通过同事或老乡的口耳相传,也可能诱使部分员工以私力救济解决纠纷。

(四)维权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导致另类维权增加

1、维权程序比较繁琐。以工资拖欠为例,先提交工会调解,再提交劳动仲裁部门,如果还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则起诉到法院,走完程序需要一调二裁三审。从金华市2009年第一、二季度劳动争议仲裁情况看,一共审结案件1024件,其中仲裁调解571件,一裁终局61件,两项合计共占审结案件数61.7%,其余案件则起诉到法院,每一项程序都有特定的格式要求,需要履行一定手续,繁琐的程序都有可能使部分民工放弃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纠纷,转而选择私力救济。

2、维权成本比较高。佟丽华、肖卫东对此曾专门做过调研,《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研究报告》指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3750元。综合成本在34205720元之间。[]从我市2009年前二季度劳动争议案件看,涉及劳动者人数一共2144人,涉案金额2458万元,平均标的1.15万元,维权成本相对要低一些。

3、维权结果难以预料。据统计,2006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结民营企业雇主与员工纠纷案件一共925件,用人单位胜诉40件,员工胜诉630件,双方部分胜诉255件;2007年一共审结882件,用人单位胜诉36件,员工胜诉677件,双方部分胜诉169件;2008年一共审结1722件,用人单位胜诉87件,员工胜诉1284件,双方部分胜诉351件;2009年前二季度一共审结925件,用人单位胜诉24件,员工胜诉604件,双方部分胜诉396件。

从统计数据看,雇主胜诉比例并不高,但是案件绝对数量并不少,维权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无论是仲裁还是审判,都注重证据,而很多员工法律意识差,没有意识到签订合同的重要性,也没有保留相关凭证;尤其在未合法注册的家庭作坊中,雇主有意不留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员工甚至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更无法证明工作时间以及拖欠的数额。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都有可能导致员工预期的维权结果落空。

维权成本过高,或者正当的途径不能满足民工预期要求,就有可能诱使有的民工以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或更加倚重老乡等非正式组织。在潜规则盛行的社会里,正式制度的影响黯然失色,成文规则实际上沦为制度的漂亮装饰品。[]部分私力救济个案的有效性,通过同事或老乡之间口耳相传,产生光环效应,驱使部分人更倾向于私力救济,而这很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

三、民营企业雇主与员工间刑事犯罪的防范及司法处置

(一)稳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

哈耶克言:所谓强制性的失业保险方案的用途,却始终在于矫正不同群体间的相对报酬,以稳定的行业为代价去补贴不稳定的行业,并支持与高就业水平不相协调的工资需求。这种强制性的失业保险方案只可能恶化它原本力图救治的弊病,而不可能对这种弊病做出整治。[]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相对的,我们在实现一些群体利益的同时,也在侵损另一些群体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充满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与平衡。但这并不是否定该法的理由。从宏观层次上看,新《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心,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从微观层次看,是一项规范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具有现实合理性。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影响,对该法的争议也从未间断,但是出台该法的意义毋庸置疑。

有的地方政府在经济运行困难时期,为了帮企业解困允许企业缓交、降低劳动保险金。政府执法部门也存在消极执法现象,只要没有员工举报的,即使发现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也民不举,官不纠;在执法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形式上过得去就行了。法律在进步,关键在执行,减少雇主与员工间的刑事案件,根本上在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维护好员工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培养自觉守法意识。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用人单位的职责,严厉查处违法用工以及抵制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行为。

(二)实现雇主与员工的互动,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雇主要增强人本意识,善待员工。 我国提出了建构以为本的和谐社会的社会结构转型目标,它的本质和核心在于追求可持续的发展,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则体现在劳动者的创造性和创新能力上……而这个目标的实现不仅要求尊重公民的个体权利,更要求在各权利主体进行博弈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和谐、共赢。[]雇主要切实增强人本意识,善待员工,自觉履行新《劳动合同法》,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为员工工作生活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

员工要增强主人翁精神。一是自觉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培训,提高生产技能,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二是加强守法意识,做到不盗窃、侵占企业财产,发生纠纷能够依法维权,不诉诸暴力;三是在企业经营困难期间要多理解企业,与企业共度时艰。

(三)严重恶意欠薪行为入罪

每年年末都要掀起讨薪风暴,这极大地遏制了欠薪现象。但是运动式讨薪虽能收一时之效,却不能建长治之功,解决恶意欠薪最终仍然需要完善法律。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我国法律并没有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导致对这类行为惩治不力。20082009年初,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均出现老板欠薪出逃,包袱甩给政府的事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对这类恶意欠薪行为应该入罪,增加违法成本,对欠薪行为构建起民事、行政、刑事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完善的法律体系。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降低员工维权成本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法律援助机构无论是人员、财力还是设备方面,与实际需要都存在很大差距。以A市为例,一年接待人访2000人次以上,电访数千人次,办理援助案件300余件,而实际专职负责法律援助服务的只有一人。

笔者以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有利于降低员工维权成本,提高维权实效,进而激励员工依法维权,减少刑事案件。在具体措施上:一是适当增加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二是增加兼职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熟悉法律规定的人士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三是通过律协要求每一位律师每年都义务办理几个援助案件,缓解法律援助部门事多人少的矛盾。

注释:



[]余功雄:《认知、评价与影响——金华市婺城区百家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法〉问卷调查分析》],《金华法学》2009年第1期,第27页。

[]佟丽华、肖卫东:《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5-9-29/s31553.html

[]黄金桥:《潜规则是转型时期滋生腐败的病原体》,《检察日报》2009年9月8日第7版。

[] [英]弗里德利希··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7页。

[]宫经理、高红:《微观权力结构调整:新《劳动法》对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价值》,《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8月第41卷第4期,第115页。

    (富阳律师转发)

Copyright 2009 版权所有:富阳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09092520号     技术支持:后发网络   管理登录 | 
咨询热线:13758161581     图文传真:0571-63365717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