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1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张东海在一发廊内对其同伙张良清、张元达、张东仁(均在逃)说,其女友郦会娇被郦桂荣(系郦会娇之父)介绍嫁往广东,得去找郦桂荣要钱。次日上午10时许,张携带照相机和4副墨镜,张良清携带1把菜刀,与张元达、张东仁一起分乘两辆摩托车来到郦桂荣家。郦不在家,张东海对郦的妻子和女儿拍了照。下午2时许,在返回家的路上,张东海将郦桂荣从一辆微型车上拦下,要郦赔偿其4000元,并对郦进行拍照。郦拒绝赔偿后,张良清即踢了郦一脚。郦桂荣见状就说:“有什么事到家里好好说。”到郦桂荣家后,郦说没有钱。张东海说:“不拿钱我不怕,照了你们的相,会有人来杀你们。”接着,张良清又拿出菜刀扔在桌子上,叫郦把手指剁下来,在此情况下,郦桂荣即到外面向他人借了2000元钱,交给张东海。此款4人均分。
分歧观点:
该案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东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采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但不足以使其不可抗拒。事后被害人被迫独自外出借钱给犯罪嫌疑人,此时被害人完全脱离了犯罪嫌疑人等的控制,本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但在又怕日后遭到犯罪嫌疑人等的报复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齐2000元钱给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东海等当场出示菜刀并叫郦桂荣将手指剁下来,是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律师观点: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认为,要对该案的定性在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做出界定,只须以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原因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即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被害人也做出了交付财物的行为。但该案的被害人并不是在犯罪嫌疑人暴力行为的控制下处分财物的,其外出借钱时,已经脱离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控制,从而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暴力行为的程度并没有达到足以抑制犯罪嫌疑人反抗的程度,本案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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