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住A市的嫌疑人涂某(15岁,某中专学校一年级学生)坐火车回家过年,但坐过头,结果坐到下一站B站。此时,涂某身上只余10元钱,于是涂某花10元买了一套厨房用具(一把水果刀、一把剪刀、一把刨皮刀),打的士(AB相距60公里)回A,并与司机说好的士费260元整。到A一偏僻地方后涂某突然用刀驾在司机脖子上说:“停车,不准动”。司机挣扎时被刀刺成轻微伤乙级。涂某下车,司机也紧下车,当场把涂某(个子较小)抓获。司机证实涂某没有说抢钱之类的话。
律师观点:
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赖账行为,只不过他采用了一个暴力手段,可是暴力手段加赖账行为的简单相加是构不成抢劫的。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面没有一个财物转移的过程,不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
这个人本身上来说,没有去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有想回家的故意,当然也谈不上故意。他只是想回家,打一开始就不是冲着钱去的,我觉得这个还是很关键的。就像吃霸王餐一样,他的目的是吃,赖账只是手段,照成的后果是经济损失。不能简单的认为持刀抢了,并照成后果了,就是抢劫。形似的情况,如抢自己写的欠条是不是抢劫?答案是肯定的话,关键就在于,他的主观目的任然是财产性权益。而本案中,他的目的是回家,造成的结果是司机的损伤和车钱的损失,这些都是结果,并不是嫌疑人主动去追求的。换个角度说,有人免费送他回去,他就不会实施这个行为。同时,根据刑法的社会危害性来评价,这样也算抢劫,那么刑法的打击面也太大了。这种人的主管恶性,社会危害性,和其他的任何一个持刀抢劫的作比较,都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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