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劫深夜单身女性的财物,逃跑途中约十分钟后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犯罪分子在出狱后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损失。该诉讼请求被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驳回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30日22时10分左右,曹某驾驶中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通州区四安镇阚家庵村25组地段时,该车左前端与对方向叶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前侧发生碰擦,造成叶某某受伤于同年8月23日死亡,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原告任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曹某与叶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任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法庭还查明,当日22时左右,叶某某驾驶摩托车,任某乘坐,俩人在通州区四安镇史庄村路段劫得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宣某某挂在电动车龙头上的包,后慌忙逃跑,后发生上述交通事故。任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任某在出狱后,将曹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55000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原告任某伙同叶某某强行夺取他人财物逃跑过程中。原告任某和叶某某的该项行为,不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产生的相应后果,不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虽认定被告曹某与叶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该认定是交警部门基于原告任某、被告曹某及叶某某各自在事故中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过错程度而作出,不能作为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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