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杭州律师精英 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富阳律师网欢迎您!本网由曾任刑事法官、检察官的资深律师担纲组成,专业承办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毒品、诈骗、盗窃、取保候审等刑事案件,并联合浙江省著名刑事律师、杭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富阳刑事律师、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杭州经济诉讼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浙江交通事故律师等专业律师团队。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介绍杭州知名律师、资深刑事律师、富阳交通事故律师、优秀辩护律师、富阳婚姻律师、贪污受贿辩护律师、富阳离婚律师、工伤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提供杭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本网旨在宣传法律知识,高扬法治理想大旗,通过我们理论素养和运作能力的交融结合,为客户提供专业、权威、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点击进入在线留言!

杭州富阳律师网
联 系 人:叶维洋 律师
咨询热线:13758161581
联系电话:0571-63365161
图文传真:0571-63365717
电子邮箱:ywyol@126.com
工作QQ:1592119312
钉钉号:ywylawyer
公众号:小叶说法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11-5-9 9:06:51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421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413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51日起施行。

  

             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补充规定(五)

201142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

201141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143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164条第2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34条之一第1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44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38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杨朝律师  www.hzlaws.com  www.cqlaws.com

 

 

Copyright 2009 版权所有:富阳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09092520号     技术支持:后发网络   管理登录 | 
咨询热线:13758161581     图文传真:0571-63365717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