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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犯罪的特点及遏制措施
2011-6-17 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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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日益增加,从我们刑事辩护的案件来分析,当前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依法用地意识淡薄。根据统计,近三年我区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中,自然人占46.15%,分别为承租、出租土地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自然人;单位占53.85%,分别为用地企业和出租、使用土地的村集体。作案人对土地法律政策疏于了解,依法用地意识淡薄。有的误认为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用地行为就合法;有的误认为村委会用集体土地为村民建房符合城中村改造政策,不算非法占地;有的误认为土地审批程序繁琐,影响施工进度,一边建房一边办手续不算违法;有的误认为没有耕种的农用地是荒地,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有利于提高土地经济价值,没有认识到是非法占地行为;有的在变更土地用途时不知道应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等。

二、作案手段多样,“以租代征”现象突出。近三年我区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有四种作案手段,其中以租代征最为突出,有914人,占61.54%。作案手段包括:一是“以租代征”,即用地人为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与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方式非法占地。如我们辩护的张艾华非法占地案,张与村民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非法占用农用地21.93亩用于开办食品厂。二是“擅自变性”,即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如我们担任刑事辩护律师的李民川非法占地案,李在获批占用林地进行造成车间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用途,将占用的21.16亩农用地用于修建公路和建设厂房。三是“直接侵占”,即用地人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如某村委会非法占地案,该村委会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12.17亩修建农民集居点和村办公楼。四是“少批多占”,即用地人申请占用少量农用地并获得审批,但实际却超标占地用于非农建设。如我们辩护的姜海涛非法占地案,姜2009年获批占用林地3.7亩开办碎石厂,实际却占用林地41.19亩,造成森林植被大量损坏。

三、多数有招商引资背景,主要用于采石挖沙和建厂修房。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挖沙的58人,用于采石的24人,用于建厂修房的1519人,毁林种植的22人,多数案件存在基层政府或村社集体招商引资背景。在当前用地形势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个别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不惜以非法出租农用地的方式招商引资,忽视对农用地的保护。如江滨民主村村委会非法占地案,民主村村委会为了引进杭州某新型材料公司到该村投资,将34.92亩农用地出租给该公司修建厂房。

四、非法占地数量大,损失严重。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中,被非法占用的耕地、林地达到334.29亩。这些耕地被非法占用后,土质遭到了严重破坏,经过整改、修复仍无法作为耕地使用,被破坏的林地已经丧失植被自然恢复的再生能力,使本来就十分珍贵的农用地资源更加紧张。如下浦村委会非法占地案,下浦村从2008年就开始将农用地出租给一些中小企业修建厂房,在4年时间里非法出租农用土达109亩,造成52.86亩农用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为有效遏制和预防该类案件发生,我们建议:

一是加强农用地法律政策宣传,增强保护意识。土地主管部门要通过送法下乡、印发画册、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农用地相关法律政策和保护农用地的重要性,让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充分认识到实行严格的农用地管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切实增强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和人民群众保护农用地的自觉性。公安司法机关要开展以案说法活动,结合办理的非法占地案件,澄清用地中的错误认识,使群众明白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同时,各级政府应在农用地重点保护区域修建永久性保护标志牌,公示农用地保护相关内容和措施。

二是转变观念,严格农用地审批程序。层政府和自治组织要避免盲目招商引资,少用慎用农用地,走土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转换用途的审批程序,要依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土地主管部门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积极采取便民措施,积极避免因审批程序繁琐和周期冗长导致用地人回避行政审批程序而直接与村集体签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者是边施工边审批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建立国土资源巡查制度,落实农用地保护责任。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对国土资源实行动态监管,加大经常性巡查力度,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制止、早处理。同时,地方政府落实农用地保护责任制度,签订区县与乡镇、乡镇与村委会的农用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农用地保护指标,落实违法用地问责机制,切实增强农用地保护责任。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土地主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严厉打击。土地主管部门对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避免“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迅速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快速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要及时审判,发挥案件警示作用。

(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萧山律师/浙江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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