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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对民事级别管辖异议将摒弃以往的行政化处理模式,采取与地域管辖异议相同的诉讼化模式,级别管辖异议不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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