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吕红月 女 1974年02月10日出生(下称甲方)
借款人:杭州红日包装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章玉富(执行董事、经理)
担保人:章玉富 男 1963年06月11日出生(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310123196306112915
汪娟红 女 1969年06月20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10123196906202826
(担保人系夫妻关系)
乙方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需向甲方短期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现经三方协商,就借款担保、抵押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暂借流动资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正,该款用于乙方公司目前周转生产急用。
二、根据乙方公司《章程》第11条、12条、14条、15条、17条及22条之规定,本协议乙方签字人为章玉富,其签字行为均代表乙方公司履行职责。
三、为保证出借人甲方的权利,乙方以公司自有下述设备(见清单及购买原始发票)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乙方承诺,该担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四、乙方将上述设备的发票原件质押于甲方处,作为抵押设备之效力,并保证在履行完上述借款项下所有义务(本金、利息、为实现借款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前,不将上述抵押设备抵押或出让给第三人。
五、丙方在此承诺:为保证上述借款的充分履行,除本协议第三、第四项外,丙方以其个人家庭财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二年。保证范围为本协议第四项下的一切费用。
六、借款期限为10天。即自签署本协议日起至2010年 月 日。利息按 %计算。
七、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归还,除应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应该赔偿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 %计算。
八、上述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签字方均代表本人真实民事行为,签字后生效。各执一份备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时间:2011年7月10日
(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萧山律师、富阳律师、余杭律师、浙江刑事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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