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向出借人 已借到人民币 元,利息月利率 2 %,每月 日支付一次。借款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逾期,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支付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诉讼费、代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的一切费用。
上述借款人的所有债务,由保证人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二年。
借款人: 保证单位:
保证人:
2011年 月 日
(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萧山律师、富阳律师、余杭律师、浙江刑事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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