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正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的宫玉朋、孙荣双双接到了法院民事判决书,他们要为自己当初的犯罪行为再次“买单”——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万元。据悉,此案为该省近年来首例刑事被害人民事索赔案。
2006年的初春,山东省莱阳籍农民宫玉朋在青岛打工期间,与在附近宾馆洗衣房工作的女职工孙荣相识。孙荣称自己是一位离休老干部之女,社会关系很广。不久,宫玉朋本村的邻居宫大海委托他帮女儿找工作。于是宫玉朋和孙荣就以能让宫大海女儿到青岛石油化工厂当保管员为由,让宫大海汇10万元钱,并当面索要现金2万元,之后又多次要钱。至案发,两人共骗取宫大海人民币70余万元。2009年8月,莱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孙荣、宫玉朋有期徒刑十年,追缴的10万余元赃款返还被害人。
刑事案件结案后,被害人宫大海尚有60多万元损失无法弥补。由于孙荣、宫玉朋家属不愿意帮助其赔偿,2009年9月,宫大海只好将正在服刑的两名罪犯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宫大海仅主张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其他部分待以后再诉。近日,莱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被告虽然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遂判决宫玉朋、孙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两被告承担。
富阳律师说法
富阳律师认为,宫大海作为被害人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指出,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很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习惯上觉得犯罪分子已被判刑就不再追究了,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因此状告服刑人员索赔的案件也比较少见。
律师提醒,监管场所不是“避难所”。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也可以保留诉讼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富阳律师 www.lzjla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