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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高院于8月22日再审又判处死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和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
问:高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改判死刑?
高铭暄: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死缓后引起网络和媒体热议,我也一直在关注。李昌奎强奸并杀害一名女青年,还残杀一名三岁无辜儿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问: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
高铭暄:我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这也是党和国家多年来的一贯政策。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但死刑毕竟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应当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和有关司法文件,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惩处,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坚决判处死刑;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命案,被告人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尽量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过几年努力,死刑案件质量有了充分保证,适用标准趋于统一,死刑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与此同时,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严重暴力犯罪特别是命案稳中有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也为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创造了条件。事实证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潮流,是完全正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昌奎案二审不当改判死缓,并不能说明我国现行死刑政策本身有什么问题,只是执行死刑政策过程中在处理个案时出现的偏差,属于个别现象。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再审纠正偏差,恰恰是正确贯彻我国死刑政策的体现。
问:李昌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为何还要判处死刑?
高铭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表明犯罪人与司法机关采取配合态度,因此一般都应当予以从宽考虑。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人民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还是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本案被告人李昌奎连杀两人,其中一人是三岁儿童,还有强奸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即使构成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问:您刚才提到了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请问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如何把握呢?
高铭暄:因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上不仅要依法惩罚犯罪,还要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严重犯罪,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充分赔偿并得到谅解,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可以考虑不判处被告人死刑。我注意到,2009年,有媒体报道了一批最高法院未核准死刑且社会效果良好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是经过法院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得到谅解。虽未核准被告人死刑,但社会能够接受,人民群众亦能够理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就都不判处死刑。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仍可适用死刑。李昌奎案当事人间有亲戚关系,过去有过提亲的背景,但是强奸犯罪并非“民间纠纷”。
问:有人称本案再审改判死刑是网络炒作的结果,是“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您怎么看?
高铭暄:网络和媒体都是民意表达的方式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社会的评论。李昌奎案二审改判确实引起舆论热议。但云南高院再审是根据被害人亲属申诉等启动,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
问:陈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案再审改判?
陈光中:本案再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李昌奎强奸、杀害女青年后,又残杀另一无辜幼童,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被害人亲属提出申诉,社会反应强烈,检察机关也提出建议,云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依法决定再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李昌奎死刑,体现了罪刑相应,体现了有错必纠,体现了公平正义。
问:本案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是什么?
陈光中: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生效刑事裁判启动再审有四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符合再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三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四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主要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及时发现和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精神。李昌奎案就是云南高院根据被害人亲属的申诉,审查认为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再审的,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问: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启动再审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陈光中: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司法的权威是建立在裁判公正基础上的,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具有真正的权威。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裁判,谈不上有无权威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对李昌奎判处死缓,并没有体现出对上述因素的全面考虑,就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裁量有失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当然,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生效裁判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本身就涉及对法的安定性、实体公正、人权保障等多元诉讼价值的权衡与选择。我国在设置刑事再审程序时,也对上述价值作了慎重的权衡。为追求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允许启动再审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维护法的安定性,立法又严格限定了启动再审的条件,对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再审程序也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必然改变既判。刑诉法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李昌奎案件作为个别案件,二审改判死缓不当,严重背离了公众对公正的评价,再审改判死刑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是真正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问:云南高院依照二审审判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由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先后作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否合适?
陈光中:云南高院审委会决定再审,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视情况不同依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重新审判。再审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判程序,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重新进行全面审理。再审期间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云南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审委会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讨论决定对该案改判死刑,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没有规定审委会要在再审中回避。
问:李昌奎案的再审是否会引起更多案件效仿,导致“翻案风”?
陈光中: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制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适用于纠正个别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应将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作简单类比。“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何况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死刑案件判决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与当时司法环境密切相关,并且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情势下,法官对宽严尺度把握会有一些差别,都是非常正常的,也完全符合审判规律。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是公开审理的,也有部分案件,如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即便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据我所知,出于保护被害人隐私、维护被害人名誉、照顾亲属情绪等因素考虑,一些涉案情节例如被害人过错等,也有可能不在裁判文书上明确表述,更不见诸报端,但是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考量。因此,不能仅仅根据裁判文书或相关报道,即对相关案件进行简单类比,甚至在具体处理上据此作出不恰当的评价。不当启动甚至滥用再审特殊程序,不仅将极大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也极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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