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房屋出租方):张新海 联系电话:
乙方(房屋承租方):李月东 身份证号码:33012319780614391x
甲方有座落在留下镇体育场路23—5楼底层营业门面房壹间(靠西面),内有阁楼一只,卷闸门、木门、铁门齐全,水、电均通,现可居住和营业使用,甲方同意出租,乙方要求承租,为明确租期、租金、使用范围等事项,经双方协商,特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提供出租的营业房,保证使用。
二、租期 年,即自2011年9月8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每月 仟 佰 拾元整。(全年租金为 元,分二次付清,即每半年付一次),承租人必须先付款后使用。房屋租金的涨跌根据市场实际双方协商调整。
四、方在承租期间,水、电费和租房使用而引起的其他交费(如税金、工商管理费、电视费、物业费、市容卫生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承租期间,室内装饰不得有损于房屋的建筑结构,装饰费用由乙方自负。乙方在承租使用期间损坏甲方所有的设施和借用的财物设施,应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他人使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责任自负。
七、此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1年9月8日订于留下镇
附:签协议日,看电表读数 度;看水表读数 度;
甲方交给乙方交房屋门钥匙 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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