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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1-9-22 21:59:38

          ★★★【字体:

上海市检察机关疑难案例报送表

 

案例分类(在相应括号中打∨)

刑法总则类(  )刑法分则类(职务犯罪除外)(   )职务犯罪类(含侦查)(   )诉讼程序类(   

其他类(国家赔偿、犯罪预防、监所工作等)( 

民事经济类(  

行政类(   

其他(   

本案例研究价值、特性(在相应括号中打∨)

1、新类型案件(   )。2、适用法律疑难案件:A、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空白(   )、不明确(   );B、法律司法解释之间互相冲突(  )。3、其他:公检法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   );在本部门本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  )。

存在的法律

适用问题

   在刑事审判中没有把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和既判例来对待。

案件基本情况内容表述应简洁、明确,案件基本事实应准确无误,与所论述问题无关的案件事实不必涉及)

   2008223(被告)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原告)借款5万元,由楼阿满出具借据,“载明”借到周雪莲人民币伍万元整,特此立据,没有约定利息和归还日期,后周雪莲多次催讨,楼阿满未归还借款。

2010823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判令楼阿满归还周雪莲借款50000元。

201194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楼阿满犯诈骗罪,处以刑罚及罚金。判决认为,楼阿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分歧意见

侦查环节的观点意见

检察机关观点及分歧意见

 

审判机关意见(一审二审再审)

 

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

一种观点认为:对行为人的同一法律事实不能作出两种不同的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行为人的同一法律事实可以作出先民事和后刑事的两种不同的判决。

 

   卢湾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上海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楼阿满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处以刑罚和罚金。

最后处理结果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令归还借款及偿付约定利息。一审刑事判决认为楼阿满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处以刑罚及罚金。

法理分析

   对行为人的同一法律事实,作出先民事后刑事的两种不同的判决,而两种判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显然存在矛盾。申诉人提出应当撤消一审的民事判决,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我们审查认为:本案的刑事判决否定了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民事被告楼阿满与原告周雪莲的借贷关系不属于合法有效,被告楼阿满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编号

卢湾人民法院(2008)富富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  

有关该问题的司法解释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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