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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丈夫起诉妻子的案件,丈夫要求对方协助自己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与被告张某于199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在2008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60号院某号的房屋,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该套房屋当时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张某。
王某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将房屋登记到双方名下。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