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4月20日,余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范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上范某、叶某、范某某等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余某由于醉酒驾车、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余某与范某、叶某、范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当天向3人支付了赔偿款23万余元。因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于是余某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交强险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保险公司以余某醉酒驾车且已向三受害人赔付各项损失23万元为由,拒绝了余某的赔付要求。余某进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各项费用10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并且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
在本案中,余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且保险公司事后有权向余某追偿。此规定体现了优先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人文关怀精神,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精神是一致的。
本案受害人范某等3人已与余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受害人已按调解协议得到了赔偿,受害人的权益已得到了保护,不需要保险公司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因此,余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其实就是双方就保险合同关系发生的纠纷,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余某系醉酒驾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