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8年1月20日至27日,邱某以生意周转为由,曾分别向李某等4人各借得20万元。当时借条上言明1个月内还清本息,可3天后邱某却逃匿了,一直下落不明,音信全无。
最近邱某终于被找到了。他说,因生意严重亏损,自己早就负债累累了。为了给自己日后生活留下后路,他才以借钱为名筹钱,根本就没打算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此邱某很想不通,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最多是一般的诈骗罪,而诈骗罪的起刑点要比合同诈骗罪低得多。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小部分条款,而对绝大部分条款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邱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第一种情形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邱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他借款是以生意周转为幌子,实则是给自己日后生活筹得费用,而且钱到手就逃匿了,使得李某等无从索要。另一方面,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写下借条不是为了通过与李某等人双方履行借、还款合同,各自谋取一定的利益,而只是希望让李某等人单方给付借款,并没有还款的积极表现与诚意,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追诉。本案涉案金额达80万元,已大大超出了该范围,应予严惩。(据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