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老王育有大儿子王涛(化名)和小女儿王晓方(化名)两子女,由于老伴早年去世,家里财产处置也就是老王说了算。2010年,患病在床的老王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一栋由王涛继承,遗嘱形式为电脑打印件,并在该打印件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还亲笔注明了日期,但这份打印的遗嘱上却没有见证人的签字。老王不久后去世,王涛按照遗嘱继承了这栋房产。但2011年小女儿王晓芳向法院起诉王涛,要求法院判令自己和哥哥共同继承该房产。
最终法院判定:在这件遗产纠纷案中,该电脑打印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因没有见证人签字故该遗嘱无效。该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王涛支付给王晓芳继承房屋价值的一半。
二、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立口头遗嘱。所谓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才能生效。如果紧扣字意,打印遗嘱确实无法归入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因为它不是本人或者代书人“亲笔书写”。这是科学给法律出的一个难题,在当初制定《继承法》的时候,立法者也许没有想到若干年后的今天,电脑能如此普及并广泛使用到各个领域。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电脑打印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属于代书遗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认定其属于自书遗嘱还是属于代书遗嘱,还应该考虑其他要件。
1、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因为,“亲笔书写”在电脑时代应理解为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包括使用电脑打印,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不同而已,立遗嘱人“亲自”操作才是自书遗嘱的实质所在。
2、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 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的,应视为代书遗嘱,且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出来的,应该认定为代书遗嘱,但为了保证遗嘱真实性的目的,法律对代书遗嘱的生效做了严格的限制,虽然立遗嘱者在打印件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还亲笔注明了日期,但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故该遗嘱无效,法院的认定是合理的。
三、律师建议
为了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笔者建议:第一,遗嘱人应严格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立口头遗嘱)五种形式立遗嘱,并且所立遗嘱要符合其生效要件;第二,随着电脑技术应用的广泛,使用电脑打印、储存文字越来越普及,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嘱的性质,实践中争议非常大,故建议对继承法进行修改,对电脑打印的遗嘱进行法律确定,为防止篡改,应严格规定其生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