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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涉及的法律程序问题
2011-10-8 8: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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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的新闻在媒体上多有报道,网络上也在迅速传播,体现了此类敏感事件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笔者仅对执法机关在处理这一事件时所涉及的法律程序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刑事拘留的问题

有关报道表明,“海淀警方98称,打人的苏某和李某已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拘。” 李某即李双江之子,真名李天一,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对涉嫌寻恤滋事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又据华西都市报消息:“广东某媒体报道称:‘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打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李天一因未满16岁,不构成刑事处罚,因此拘留时间并未超过15个小时即被释放,警方称此事已结案,已转交交警大队调查。’对此,李双江说:‘李天一从96日被拘留后,一直关在拘留所里,至今还没有释放,更没有结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已经查明李天一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在此次事件中承担刑事责任。刑事拘留就已经没有必要,就应当立即释放,将案件转交给相关机关进行处理。

二、关于“冲锋抢”的问题

96晚,在李天一的宝马车后座发现一把“冲锋枪”。据某网站介绍:这把型号为M4SS的仿真枪按1:1的比例仿置,以电机驱动,总重量为5千克,如使用0.2BB弹,其初速可达130/秒左右,经计算可以得知,其相关技术指标远远超过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已经达到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认定为枪支的标准。

公安机关发现这把“冲锋枪”后应当依法扣押,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后认定为枪支的,就应当进行立案侦查。李天一虽然对此类涉枪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作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案件的证人。

三、关于侦查机关讯问时其监护人能否在场的问题

未成年人属于特殊人群,其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安机关讯问李天一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李双江或梦鸽到场。否则即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材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也是值得探讨的。

“名二代是李天一的主要身份,在他的身上,还兼具富二代官二代这两种身份,正是这些特殊身份才使得这起事件受到社会的特殊关注。但是从法律角度讲,执法机关不能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和受到社会的关注程度而使其在法律上受到不一样的待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应有例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在法律程序上做到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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