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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牵连犯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2010-1-9 20: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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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牵连犯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犯罪形态概念,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牵连犯的概念,刑法理论上对牵连犯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司法适用中出现了较为复杂的局面。为此,笔者就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和牵连关系的认定及处罚原则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牵连犯司法适用有所帮助。

一、关于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一)牵连犯罪的概念。牵连犯的概念是认识牵连犯罪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怎样界定牵连犯的概念,目前有五种观点:(1)牵连犯是实施某一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2)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叫牵连犯;(3)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手段或结果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4)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而实施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5)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上述对牵连犯概念的描述大同小异,并太大区别。如果从用词的准确和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上看,牵连犯的概念可以描述为:行为人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构成其他犯罪的犯罪形态。对此概念的理解,应把握两点:第一,从犯罪目的看,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作为实质数罪处断一罪的牵连犯,从表象上看,存在两个以上的犯罪目的;但实际上,只有一个目的是犯罪行为人所追求的。如采用伪造印章的方法实施诈骗财物的犯罪,行为人犯罪的终极目的是诈骗财物,而伪造印章的行为则是方法行为,这个方法行为则完全是为实现诈骗钱财服务的。如果行为人在不具备诈骗钱财目的的情况下伪造印章,再在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支配下,用伪造的印章去诈骗钱财,则不能认定为牵连犯,而只能认定为两罪即伪造印章罪和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从罪与罪的关系看,本罪与他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交叉性。如采用伪造印章的方法实施诈骗财物的犯罪,伪造印章的行为既是诈骗罪虚构事实的内容,同时又是伪造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亦即伪造印章的行为是伪造印章罪和诈骗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二)关于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特征是牵连犯概念的深化或演绎。笔者认为牵连犯应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同时又是认定数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二是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是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四是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三、关于牵连关系的认定

牵连犯的认定关键是牵连关系的认定。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牵连犯之所以是处断的一罪,关键在于罪与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因此,界定牵连关系是准确认定牵连犯的核心。关于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体。

(一)牵连意图的认定。认定牵连犯,首先应明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牵连意图,即行为人对实现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所具的方法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认识。牵连意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人只追求一个犯罪目的;第二,行为人有意将数个犯罪行为确定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目的,对于认定牵连意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把握不住这一点就无以认定牵连关系,就不能对牵连犯作出准确的判断。如行为人一年前为狩猎盗窃枪支,一年后为抢劫银行使用枪支,两个行为虽然客观上具有牵连关系,但主观上并无牵连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牵连关系中,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应当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牵连关系的基础。罪与罪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是指此罪与彼罪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上的从属关系,亦即一罪的客观内容为另一罪客观内容的一部分。采用伪造印章的方法实施诈骗财物的犯罪,伪造印章的客观行为从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而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内容,并且伪造印章的目的是服务于实施诈骗犯罪的。因此,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即伪造印章罪和诈骗罪就成了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或从一罪从重处罚(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分析刑法分则后发现,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处罚表现了不同的态度,实行了多种处罚方式:一是分则大多数条文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二是分则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如第刑法399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是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如第刑法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而盗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四是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宝刑。如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是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和刑法第198条。总之,对牵连犯的处罚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判断牵连关系,依分则条文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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